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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保險人可解除保險合同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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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可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包括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實等。保險合同生效的關鍵條件包括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等。
一、

哪些情況下保險人可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
  1.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或製造保險事故;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實;
  4.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後投保人未按期申請復效。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當未有另外約定時,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導致保險合同中止。保險合同被中止後的兩年內,雙方當事人未就合同達成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應當注意的是,當可行使解除權的原因發生後,並不自然發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須由解除權人行使後,合同的效力方消滅。
二、

保險合同生效的關鍵要素有哪些


  保險合同生效的關鍵要素有: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如果是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定其他情形等。
三、

保險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1.有償性,即指因為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
  2.雙務性,即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3.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即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4.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即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乙方當事人先擬就,另一方當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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