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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保險合同的糾紛有哪些方式可供選擇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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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保險合同的糾紛的解決方法有,雙方進行溝通協商解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保險合同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受侵犯之時起算。
一、

針對保險合同的糾紛有哪些方式可供選擇


  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方式有以下選擇:
  1.協商解決,指消費者和保險公司在自願、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於出現的爭議直接進行溝通,消除糾紛,從而對於有爭議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2.仲裁解決,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於消費者和保險公司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並作出裁決;
  3.訴訟解決,指保險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可以走法律程序,通過法院對另外的當事人提出權益主張,並由法院依法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解決。
二、

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法院規定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法院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四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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