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債務分擔責任的方法有以合夥企業全部財產清償債務;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超過合伙人分擔比例的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合夥企業債務清償原則有全額清償原則等。
一、
合伙人債務的承擔為:應當是先由合夥企業的全部財產對債務進行清償,如果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則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清償的債務超過了其需要分擔的比例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八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伙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二、
1.全額清償的原則。這裡的全額清償是指對債務的全額清償,不包括合伙人的權益,即清算人在對合夥企業財產進行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支付清算費用(即清算期間發生的清算人應得報酬、公告費、諮詢費、訴訟費及其他因清算髮生的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應繳未繳的稅款後,確認合夥企業的財產足以抵償其債務時,依法處分合夥企業財產,將屬於債權人的財產全額償付給債權人。這一原則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合夥企業解散與清算的前提。如果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應當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先合夥企業債權後合伙人債權的原則。清算人只有在全額清償合夥企業債務後,才能以所剩資產向合伙人返還其出資和分配收益。在清償完合夥企業債務前,即使其財產具有向合伙人分配的餘地,清算人也不得先向合伙人分配財產。
3.按照約定分配合夥企業財產的原則。在合夥關係中,協議是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夥準則,是合伙人權利義務產生的依據,協議約定了財產分配辦法的,企業清算完畢,即應按規定的辦法和比例分配所剩財產,未約定辦法和比例的,依據法律規定各合伙人平均分配所剩財產。
三、
引用法條
一、
合夥債務應如何分擔責任
合伙人債務的承擔為:應當是先由合夥企業的全部財產對債務進行清償,如果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則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清償的債務超過了其需要分擔的比例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八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伙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二、
合夥企業債務清償的原則是什麼
1.全額清償的原則。這裡的全額清償是指對債務的全額清償,不包括合伙人的權益,即清算人在對合夥企業財產進行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支付清算費用(即清算期間發生的清算人應得報酬、公告費、諮詢費、訴訟費及其他因清算髮生的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應繳未繳的稅款後,確認合夥企業的財產足以抵償其債務時,依法處分合夥企業財產,將屬於債權人的財產全額償付給債權人。這一原則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合夥企業解散與清算的前提。如果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應當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先合夥企業債權後合伙人債權的原則。清算人只有在全額清償合夥企業債務後,才能以所剩資產向合伙人返還其出資和分配收益。在清償完合夥企業債務前,即使其財產具有向合伙人分配的餘地,清算人也不得先向合伙人分配財產。
3.按照約定分配合夥企業財產的原則。在合夥關係中,協議是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夥準則,是合伙人權利義務產生的依據,協議約定了財產分配辦法的,企業清算完畢,即應按規定的辦法和比例分配所剩財產,未約定辦法和比例的,依據法律規定各合伙人平均分配所剩財產。
三、
合夥債務訴訟時效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八條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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