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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不認可的司法鑑定結果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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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不認可的司法鑑定結果的方式是,向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申請再次鑑定,法院允許重新鑑定的情形有,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鑑定人不具有鑑定資質的等。
一、

如何應對不認可的司法鑑定結果


  對司法鑑定結果不服,應該向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申請重新鑑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重新鑑定:鑑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鑑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1.鑑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4.鑑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

司法鑑定機構歸屬於哪個部門管


  司法鑑定機構歸屬於司法局的管轄範圍。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鑑定程序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
三、

重新司法鑑定的理由


  重新司法鑑定的理由如下: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引用法條
  • [1]《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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