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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措施中債權人的撤銷權如何行使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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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措施中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方法是行使的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在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主體有撤銷訴訟的原告和被告。
一、

合同保全措施中債權人的撤銷權如何行使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方法如下:
  1.行使的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2.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申請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3.債權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4.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

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主體有哪些


  1.撤銷之訴的原告:
  撤銷權人是指因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而使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示法院撤銷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
  (1)如果債權人為多數人,可以共同享有並行使撤銷權。
  (2)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提起訴訟。
  (3)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則各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但其請示的範圍僅限於各自債權的保全範圍。
  2.撤銷之訴的被告:
  (1)兼有給付之訴時,以受益人或受讓人為被告。
  (2)即僅撤銷債務人之行為者為單獨行為,以債務人為被告。
  (3)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為被告。
  (4)兼有財產返還,則單獨行為以債務人及受益人為被告,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及最後惡意之受讓人為被告。
三、

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限是多久


  債權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一般有一年,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但是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如果債權人在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條
  •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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