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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補償協議,直接打款,是否代表我同意拆遷了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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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簽訂補償協議,直接打款,是否代表我同意拆遷了
未簽訂補償協議,直接打款,並不代表當事人同意拆遷,有可能是徵收部門的一個陷阱,所以在未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被徵收人應該拒絕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
由於被拆遷房屋有私有房屋與公有房屋之區別,故拆遷私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拆遷公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房屋使用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分別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
(2)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遷房管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遷宗教團體委託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房屋的。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要先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並且對被拆遷人給予經濟補償後,才能要求被拆遷人搬遷,如果未簽協議直接打款的,不能視為被拆遷人同意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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