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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施工擾民可否要求賠償

2023年07月29日 - txt下載
一、夜間施工擾民可否要求賠償
我國是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所以夜間施工造成附近居民損失的,居民可以主張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一條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工地噪音擾民,承包人與發包人誰擔責
在實踐中,由於工地趕工期等原因,會使用大機械施工,甚至夜間施工,以致工地噪音擾民問題屢屢上演。當受害人向工地追責索償的時候,工地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究竟該由誰承擔責任,應該結合實際情況而定:
1、工地噪音擾民造成損害的,承包人是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建築公司,那麼由該建築公司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如停止製造噪音,賠償損失等。按照《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工地施工噪音擾民的,承包人(建築公司)存在過錯,理應承擔侵權責任。
2、工地噪音擾民造成損害的,承包人是沒有施工資質的個人、建築公司的,承包人與發包人需要對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人可以同時要求承包人及發包人賠償損失。工地噪音擾民,承包人有責任是無可非議的事情,但發包人沒有找有資質得建築公司,同樣存在過錯,同樣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在實踐中,對受害人而言,因工地噪音擾民而追責索償的,可以將工地的相關責任方,如發包人、承包人等,通通起訴到法院,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只要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其結果,通常是誰有錢就找誰賠償。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施工單位要夜間施工,產生的噪聲造成附近居民損失的,可以主張施工單位賠償損失。但主張賠償時,要承擔舉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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