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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鑑定的條件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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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鑑定的條件
  請幫助判斷醫方和醫學會是否程序違法,該醫療糾紛案是否符合重新鑑定的條件。 在某醫療事故鑑定過程中,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8條規定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可是醫院是在三個月後才把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提交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中止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當事人未按規定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材料的;…….. 而醫學會沒有中止事故鑑定,鑑定結果出來後患者才知道醫方沒按條例規定提交鑑定所需資料.患方以此為由提出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條例審核鑑定,以程序違法讓醫學會重新審理,而醫學會答覆,該問題屬於違反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屬於程序違法,故不予重新鑑定. 請大家指教,醫方和醫學會在鑑定程序上是否違法,是否符合條例和暫行辦法作出的重新鑑定的規定. 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鑑定。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 醫學會對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認為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鑑定程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重新組織鑑定。重新鑑定時不得收取鑑定費。
律師解答:
  1.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中止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當事人未按規定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材料的;……
  此處只是中止,而不是終止.如果後來提交了有關材料了,還是可以繼續進行鑑定的.
  2.其實如果你對鑑定不服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而不是非得從程序上去否定它..
  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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