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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鑑定的程序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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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損害鑑定的程序


1、司法鑑定機構指派鑑定人;
2、鑑定人制定鑑定方案:鑑定方案時鑑定人實施鑑定的步驟和方法,鑑定人應根據案件的具體醫療資料,制定符合個案的鑑定步驟與方法;
3、召開聽證會:醫療損害鑑定應當由法官、醫患雙方當事人、鑑定人共同參與的聽證會。聽證會的過程及結果是醫療損害鑑定最為重要的,鑑定人會聽取雙方陳述意見並就相關問題聽取雙方的辯論意見,律所有專業的主任醫師代理出席此過程,避免患方因對醫學知識的匱乏造成自己的權益不能得到支持;
4、綜合分析:綜合分析是對鑑定中發現的問題及其在案件中的作用進行全面、綜合的分析、研究和判斷;
5、鑑定的記錄和符覆核。


二、醫療損害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患者提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應當提供的資料


1、提起鑑定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病歷資料:由患者保管門急診病歷的,患者應當提供所有門急診病歷資料;住院患者應當提供就診及出院證明等資料。


(二)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的資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三、對醫療鑑定不服,能重新鑑定嗎?


可以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從相關的鑑定規則看,患者及其家屬在六十日內,就可以接到鑑定報告書了。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於鑑定結論比較滿意的,就可以在法庭上要求法官按照該鑑定結論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於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法官另行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再次做鑑定。當然,在申請再次鑑定的時候需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能僅僅以鑑定結論對我們不利為由申請再次鑑定的,這樣被法官接受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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