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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技術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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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技術科副科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生產(技術)科副科長應積極協助生產(技術)科科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生產(技術)科副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積極配合生產(技術)科科長開展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等規定,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按照分工要求編制煤礦的採掘接續計劃,按規定報有關領導審批,確保礦井採掘接續正常,並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3條要按照分工組織人員進行採掘工作面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
第4條按照分工負責組織進行採煤、掘進工作面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評比活動。
第5條經常進行采、掘工作面貫徹規程、措施的檢查。
第6條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隨時掌握採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7條及時向科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科副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科副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按照分工要求,生產(技術)科副科長對採煤、掘進等方面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2條進行編制煤礦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時,造成礦井採掘接續失調,生產(技術)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3條在生產(技術)科副科長負責組織的採煤、掘進工作面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生產(技術)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技術)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不能夠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生產(技術)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採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生產(技術)科副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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