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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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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docx]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裝事故的發生,保障人員及國家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相關法規、標準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範》(Q/SY1248-2009),結合油田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遼河油田公司、遼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裝作業管理,控股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流動式起重機即自行式起重機,包括履帶起重機、輪胎起重機,不包括橋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固定式桅杆起重機、懸掛式伸臂起重機以及額定起重量不超過1t的起重機。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設備管理部門是流動式起重機的管理部門,使用單位負責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並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五條安全環保處對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程序的執行提供諮詢、支持和審核。
第六條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按要求執行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程序,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七條員工接受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培訓,執行本程序,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章安全職責
第八條作業申請人職責:
(一)作業現場負責人清楚吊裝作業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作業申請;
(二)辦理作業許可票;
(三)協調落實作業安全措施;
(四)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五)組織實施作業;
(六)對相關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九條作業批准人職責: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五)批准和取消作業。
第十條起重指揮人員職責:
(一)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嚴格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三)監督吊索或吊具的選擇;
(四)正式起吊前應指揮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揮吊裝;
(五)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發現安全措施落實不完善,有權暫停作業。
第十一條司索人員(起重工)職責:
(一)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測算貨物質量與起重機額定起吊質量是否相符;根據貨物的質量、體積和形狀等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
(三)檢查吊具、吊索與貨物的捆綁或弔掛情況;
(四)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及時報告險情;
(五)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條起重機司機職責:
(一)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參與吊裝作業計劃的編制;
(三)嚴格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
(四)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對起重機進行檢查、維護。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吊裝前需由作業現場負責人辦理吊裝作業許可票。
第十四條使用前起重機各項性能均應由起重機操作人員檢查合格。吊裝作業應遵循製造廠家規定的最大負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長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條禁止起吊超載、質量不清的物貨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及風力達到六級時應停止起吊作業,並卸下貨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條任何情況下,嚴禁起重機帶載行走;無論何人發出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第十七條在可能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環境中工作時,應進行氣體檢測。
第十八條起重機吊臂迴轉範圍內應採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域內。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應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一)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時不弔;
(二)指揮信號不明確時不弔;
(三)捆綁、弔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時不弔;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弔;
(五)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及安全裝置失靈、吊鈎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時不弔;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時不弔;
(七)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弔;
(八)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弔;
(九)重物稜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弔;
(十)吊裝運行路線上有障礙物且與吊裝高度間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員不弔。
第二十條可拆卸物件吊裝時必須完全拆開,分體吊裝。嚴禁單點吊裝(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起重機檢查
第二十一條使用前的外觀檢查
(一)設備技術人員、起重機司機在下列情況下應對起重機進行使用前的外觀檢查:新購置的;大修、改造後;移動到另一個現場;連續使用時間在1個月以上。
(二)液壓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A、機械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B、鋼絲繩和吊鈎檢查表參見附錄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機存在安裝、更換、拆除等環節,在檢查表中還應增加如下檢查內容:起重臂是否有變形、裂縫或嚴重鏽蝕,焊縫有無異常;起重臂的提升繩鼓,鋼絲繩鬆弛後的排列情況;起重臂上的大小銷子安裝是否正確。
第二十二條經常性檢查
起重機司機每天工作前應對控制裝置、吊鈎、鋼絲繩(包括端部的固定連接、平衡滑輪等)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發現安全裝置(如上限位裝置、過載裝置等)損壞或失效,應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檢查及相應的整改情況均應填寫檢查表並保存。
第二十三條定期性檢查
(一)起重機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周期可根據起重機的工作頻率、環境條件確定,但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檢查內容由企業根據起重機的種類、使用年限等情況綜合確定。此項檢查應由本單位專業維修人員或企業指定維修機構進行。
(二)起重機還應接受政府部門的定期檢驗。從啟用到報廢,應定期檢查並保留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閒置、備用起重機的檢查
(一)對閒置時間在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經常性檢查的要求進行檢查。
(二)對閒置時間超過6個月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單位專業維修人員或企業指定維修機構按定期性檢查中的要求進行檢查。
(三)對備用起重機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經常性檢查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惡劣環境中的起重機應增加檢查頻率。
第六章起重機維護和修理
第二十五條使用者或單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動式起重機安全設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許超過額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條每一台流動式起重機都應根據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制訂詳細的預防性維護計劃並定期實施。維護報告應存檔。
第二十七條應按照製造廠家的要求使用專用或指定的潤滑油,定期地對運動部件、鋼絲繩和鏈條進行潤滑。應定期檢查強制潤滑系統能否進行正確的潤滑。
第二十八條應經常對液壓傳輸控制系統進行維護,防止發生操作事故或液壓油泄漏事故。若液壓油泄漏,應徹底清除,避免污染環境。
第二十九條起重機的修理應由生產廠家或企業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修理時至少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設備製造廠家的技術要求;
(二)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結構件需焊修時,焊接質量應達到標準,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條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時,不應進行維護、修理及人工潤滑。停機維護時應採取下列安全預防措施:
(一)起重機應轉移到安全區域,將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無法下降的情況下,應儘可能將吊鈎滑輪組下降至地面,否則應將吊鈎滑輪組機械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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