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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的含義和決議程序

2023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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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共同組成的。
  法律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法在確認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同時,對一些特定問題的討論等也規定了一些特別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一規定較通常的1/2以上表決權通過的規定,擴大了利益保護的範圍。
  (二)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三)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四)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於尚未形成會議召開方法,故應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五)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六)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七)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等。
  無論公司章程有無規定,股東會會議的有關問題涉及上述方面的,都必須按規定的程序執行。程序未作規定而章程有規定的,則可依章程規定的程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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