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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可不可以不簽勞動合同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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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因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約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和轉正的區別是工資不同、經濟補償金不同等。
一、

試用期可不可以不簽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可以不簽勞動合同。相關法律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
  自勞動者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只要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
二、

試用期和轉正的區別


  1.工資不同。試用期的工資是轉正後工資的80%;
  2.辭退要求不同;
  3.經濟補償金不同。轉正後被辭退的經濟補償金一般會比試用期的高。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

勞動合同試用期是什麼特徵


  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特徵如下:
  1.試用期時間有一定的限制,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試用期的工資可能低於正式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有且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超過試用期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按照正式工資支付。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十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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