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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律師誠信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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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律師業的健康發展,律師服務的社會供給狀況得到明顯的改善,但在少數律師身上仍出現了一些不誠信的現象,從表面上看是個體的行為失范,從更深層次上看是道德失范,如果任其蔓延下去,整個行業都視誠實信用為草芥,那就將導致整個律師職業失去社會的信任。因此,加快完善律師誠信體系的步伐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誠信的內涵
所謂誠信是誠實信用的簡稱,它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道德規則。它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和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係中實現平衡,並維護市場道德秩序。[1]從法律角度看,誠實信用原則一直被看作民法中的最高原則和最高理念,普遍為法律界學者稱之為"帝王規則"。[2]對於律師而言,誠信的含義更為深刻、更為重要。從廣義的社會層面來說,律師誠信應該理解為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所制定的執業標準和在具體的案件代理中與當事人簽訂的代理協議,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從狹義的從律師和當事人的關係上來說,誠信是律師對當事人的義務,它要求律師在建立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堅持對當事人以誠相待,而不能欺騙、蒙蔽當事人。
二、律師誠信的內容
美國有一個著名的說法:沒有總統,社會生活可以照常進行,如果沒有律師社會生活就無法進行。當事人按照與律師簽訂的法律服務合同,所付出的不僅是金錢,更多的是對律師的信任。律師職業服務對象的確定性,導致了律師職業內在責任的產生,即律師執業行為在利益取向上的確定性,律師執業必須對當事人保證自身的誠信。我國《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8條規定:"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嚴密審慎、盡職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該條便是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應恪守誠實信用的道德規範的規定。簡單說即是律師應該誠實守信的應然性的職業規定。總的來說,律師的誠信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忠於法律,維護正義
律師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工作者,最大的誠信首先就是要忠於憲法與法律,樹立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一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查明、掌握事實真相的基礎上.正確地理解、準確地適用法律。律師要堅持依法獨立執業的原則,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預,忠實維護國家法律與社會正義。
(二)為委託人或當事人勤勉盡責
律師要本著公平、真誠與恪守信用的精神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並貫穿於提供服務的全過程,律師在代表委託人的利益處理法律事務時,必須採取一切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法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必須盡最大的努力、最高的效率、最謹慎最認真的態度為當事人的利益工作,使每一項法津事務都能得到完美的處理,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的維護。同時,師執業應嚴格保守職務秘密,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悉的秘密事項,無論來源如何,均對此承擔保密的義務,未經委託人許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否則,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就會遭到破壞,律師與當事人之間委託關係的基礎就不復存在。[4]
(三)尊重同行,公平競爭
律師不僅對當事人要講誠信,對同行也要講誠信。律師之間應相互尊重,不得故意怠慢、誹謗同行,不得用不正當的手段損害其它律師的威望和名譽,不得對其他律師的依法執業進行干涉和輕視。尊重同行還要與公平競爭有機結合起來,律師在開展業務中要遵守誠信原則進行公開、平等的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倡導誠信制度下的公平、合理的競爭機制。
三、當前律師執業不誠信的原因
(一)自身的原因
1、個別律師自身存在人品缺陷。
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工作者,在我國的法制建設中有著重要的表率作用。但不可否認,當前確實存在著某些人品低下,道德素質欠缺的律師。這些律師受到利益的驅動,以追求金錢利潤的最大化為根本目的,因而在執業過程中,為了實現自己的不正當的代理費用或其他非法利益,違背律師誠信的基本要求,甚至違反法律的規定,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個別律師自身業務能力有限。
從律師制度恢復以來,我國律師業也得到了長足發展,但是律師隊伍的水平參差不齊。在現在的律師隊伍中有些律師由於法律專業知識不系統不紮實,再加上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的律師間的"幫、扶、帶"的傳統,在律師收入分配格局的衝擊下,名存實亡,因此一些律師雖然已經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資格,但是,他們的實際執業能力並沒有真正提高,在接案後無法為當事人提供優質到位的法律服務,使得當事人的委託目的無法實現,從而失信於當事人。
3、有的迫於生活壓力而採取缺乏誠信的行為。
律師行業服務範圍的狹窄的、案源的不穩定已經成為制約律師業健康發展的瓶頸,在廣大的農村和中西部地區表現的更為明顯。雖然我國律師從業人員相對全國人口來說比例極小,但是目前我國市場經濟尚不夠發達,人民的法律意識也不夠高,有些本來需要由律師介入的法律行為,當事人不知道甚至不願意聘請律師參加。再加上我國通過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提供法律服務的主體擴展到其他不具備律師資格的其他類型人員。因此,當前律師之間的競爭以及律師與非律師的競爭越來越激烈。與此同時,律師自由執業,政府和社會沒有為其基本的生活保障,這增大了律師的生存、生活壓力,迫於此,一些律師為爭取案源、保障其代理費用的取得,提高其收入,不得不採取一些違背誠信的行為。
(二)外部原因
1、司法制度發展的滯後
近年來,我國的司法體制的建設得到了很好的發展。但在立案、審判等很多環節都還不盡如人意。律師由於其職業的特殊性,和法院等國家機關不可避免的有業務聯繫。法官們應該根據律師所搜集的證據,提供的材料,依據法律,找准事實,公平、公正的斷案。但事實上並非如此,極個別法官在庭上不能很好的聽取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真的審理案件。而是考慮一些人際關係的因素,偏袒熟人,接受當事人的一些好處。這樣就使得律師產生了一些偏激的思想,認為只有搞好跟法官的關係,才能取得訴訟的成功。於是,律師們為了很好的完成當事人的委託,只好走一些歪門邪道。從此,他們便將精力全部放在這些事情上,而疏忽了加強職業培訓等對於他們來說真正重要的事情。
2、律師的職業門檻比較低。
律師入門相對來說比較容易,只要通過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然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便可成為職業律師。我們國家曾經一度對律師職業入門的要求非常低,什麼人都可以報考律師。[5]這樣,人們就認為律師是一個只要靠著一張嘴,一張關係網闖天下的職業。還有很多人認為律師是個賺大錢的行業,於是他們把選擇律師職業作為一種謀生甚至發財的職業,而忽視了本來加在律師身上的社會責任。這樣,形形色色的人擠進律師行業,使得整個律師隊伍魚龍混雜,加上體制不健全,管理跟不上,就出現了一些律師不誠信的現象。
3、上級主管部門對律師道德方面的要求不夠。
律師業的主管部門,往往比較重視律師事務所的規模和律師業務素質的培養,忽視了對於律師的道德品質的要求。評選先進的時候,往往比較重視事務所規模、環境,執業律師人數等硬體標準,沒有把律師是否違反職業道德的要求等軟指標列如其中。同時,對於違反職業道德的律師的懲處力度不夠,對於那些違法亂紀的人只給予了輕微的處罰或者根本沒有處罰,使得他們可以逍遙法外,繼續在律師業立足。這樣律師隊伍中難免出現很多嚴重的問題,使整個律師隊伍形象遭到嚴重損害。
四、完善我國律師誠信體系的策略
(一)從律師自身下手
1、加強專業素養。律師應該加強自身的專業水平和技能,涉獵多方面知識,不斷加強自身的綜合素質。隨著市場的國際化和國際經濟的一體化更需要我國律師服務的國際化,律師不僅要精通法學專業知識,積累法律服務的經驗,更要掌握其他相關知識。
2、加強誠信道德素養。律師工作的本質和律師服務的特點,決定了律師必須以誠信作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業務之源。律師既是誠信制度的維護者,又是誠信制度的實踐者。律師服務的特殊性表現為接受當事人委託,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決定了它必須以誠信為本,誠信應該是對律師服務的基本內在要求,應貫穿於律師工作的全過程。[6]真正做到以下幾點:一是要忠於憲法和法律,依法辦案;二是要忠於職守、維護正義;三是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四是要敬業勤業,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五是珍視聲譽,品行高潔;六是尊重同行,公平競爭。
(二)就主管部門來說
1、嚴把律師入門關。
對已有資格申請進入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工作的人,對其人品、思想、道德、是否有前科等問題,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在量的提升的同時,也要重視質的提高。對一些剛考取律師資格的律師們,通過媒體、網絡等一些途徑對他們進行宣傳,公開他們的資料,讓全社會對他們進行審查和監督,對於那些有著不良記錄的律師不予發給執照,不允許其執業。再者,必須經過實習並在實習中繼續考察他的品行,符合條件的才能正式執業,要嚴格把守行業入口關,確保把思想素質過得硬的人員,納入到律師隊伍。
2、建立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信息公開制度。
一是每年年檢註冊後,將通過年檢註冊和給予處罰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當地媒體進行公告。二是把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基本情況、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收費的方法和標準以及對律師進行投訴的具體方式通過各種途徑向社會公開,以方便當事人對律師是否誠信進行監督。這樣不但使律師工作更加透明,也使當事人更好地監督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執業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有效地在社會公眾的面前樹立律師的誠信形象。
3、建立律師服務質量跟蹤和反饋制度。
為了方便當事人對律師工作的了解,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應當在律師服務公開制度的基礎上,建立案件跟蹤和反饋制度,以確保律師能夠以誠信的態度來履行自己的職責。由律師事務所發給每個委託人一張服務質量監督卡,實行一案一卡。在此卡上應註明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律師的責任,收費標準等等。委託人在案件結束時應該如實填寫,對律師的服務態度以及委託事項處理情況是否滿意。在案件結束後,此卡應該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回,並進行存檔。這樣做,一方面,可以了解律師的服務質量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對執業律師進行有效的鞭策;另一方面,對當事人來說,也會體會到律師這個行業對當事人負責的精神,極大的提高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誠信度。
4、建立律師誠信檔案。
各級律師管理機關應建立律師誠信記錄檔案,並建立計算機聯網查詢系統,對違法違規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記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網址和查詢電話,把這種信用數據無償向社會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聘請律師時可以查詢,使有不良記錄者得不到實惠。另外,可以考慮由權威機構對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進行誠信級別評定。所有律師事務所不論大小、所有律師不分年資高低,均以執業規範、執業道德規範為標準進行誠信級別的評價,凡在實際工作中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律師就可以獲得高級別的誠信等級;反之,如出現了不誠信行為的律師則將獲得較低的誠信等級,並將律師的誠信等級評價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以使案件的當事人在選擇律師時作慎重的考慮。採用這樣的評價制度就使得所有的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均有同等機會獲取高的誠信級別,促使律師自覺維護自己在社會公眾面前的誠信形象,從而提高全行業律師的誠信程度。
參考文獻:
[1]鄭-強《.誠實信用的概念起源》[J]《.律師文摘》,2002年第4期:第181頁.
[2]鄭-強《.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帝王條款的法理闡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49頁.
[3]張富強《.誠實守信義務》[J]《.律師文摘》,2002年第4期:第198頁.
[4]陳衛東《.中國律師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5月第二版.
[5]呂建新、夏士勇.《淺談如何建立律師誠信制度》[J]《.大慶社會科學》,2005年第1期.
[6]王親生.《律師誠信制度與律師職業道德》[J]《.第2屆中國律師論壇論文集》,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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