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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合夥合同範本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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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合夥合同範本
  隨著時間的推移,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酒吧合夥合同範本,歡迎大家分享。

酒吧合夥合同範本1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質量、法律責任,甲乙雙方遵照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以資雙方信守。
  第一條合夥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優勢、人脈優勢、管理優勢和酒吧消費市場上所需綜合服務的部分空白,經營一家特色酒吧,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夥名稱、主要經營地:
  合夥經營的酒吧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場所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經營項目為特色酒吧,範圍包括酒水、飲料、點心、水果、簡餐、棋牌等。
  第四條合夥期限
  雙方合作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夥期滿後,經各方同意可以續簽或延長。
  第五條出資額、期限
  1.前期共投資金______萬元。各合伙人的出資、收益相關情況約定如下:
  甲方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元整),占總投資額的______%。
  乙方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元整),占總投資額的______%。
  風險告知:合夥財產條款的法律風險,合夥出資形式多樣,可以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其他財產權利及勞務出資,各種出資形式所產生的財產權利並不相同,合夥協議應當就不同的出資有不同的約定。
  2.按實際投資金額比例獲取收益,後期如需追加投資,經合伙人會討論通過,各合伙人按各自股份份額相應追加。
  3.各合伙人的出資,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齊,由合伙人____________統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酒吧合夥合同範本2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為了綜合利用自身資金、管理、創意等各種資源,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決定共同經營一間酒吧,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 合夥酒吧名稱: 酒吧
  酒吧所在地:
  二. 合夥經營項目、範圍:經營項目為特色酒吧,範圍包括酒類銷售、中西式簡餐、茶、各種
  特色小吃等。
  三. 合夥期限:20xx年3月1日起-20xx年2月29日,為期3年;合同期滿後雙方無異議本合同自動
  延期3年。
  四.出資:本酒吧總資本合計人民幣11.55萬元整。
  1.甲方以現金收購原合伙人出資,及現金0.93萬元出資,計人民幣6.93萬元,占總資本的60% 乙方以原酒吧份額,及現金0.62萬元出資,計人民幣4.62萬元,占總資本的40%
  丙方以人力資源管理方式出資,計人民幣1.5萬元(摺合股本13%),丙方出資只參與經營利潤分配,不參與實際財產、現金的清算分配;承擔個人份額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2.各合伙人的出資,由合夥負責人 保管。
  3.合夥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後清算返還。
  五.盈餘、工資分配以及債務承擔
  1、工資:酒吧主要由丙方管理,按月支付丙方酬勞;如需另外徵召雇員時三方協商解決。
  2、盈餘: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凈利潤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每季度分紅一次。
  4、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六.入伙、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不得擅自做主;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夥經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夥
  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夥,合伙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因合伙人違法、或個人原因造成的除名退夥,責任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全部損失。
  3.轉讓
  合伙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伙人。
  七.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託甲方為合夥負責人;實際經營執行人為丙方,丙方應認真管理、按時到崗、做好經營業務及賬務管理,對全體合伙人負責。
  八.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合伙人有退夥的權利。
  2.義務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人不得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酒吧利益的活動。
  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解散
  合夥期限屆滿;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合夥經營不善;被依法撤銷;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夥的清算: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員工工資、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各合伙人按出資比列承擔。
  十.爭議解決方式
  合伙人之間如有爭議時,共同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的可訴至人民法院。
  十一 本協議一式叄份,合伙人各執壹份;如有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章:
  年月 日

酒吧合夥合同範本3


  股東:***,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股東:***,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股東:***,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經各股東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酒吧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優勢、人脈優勢、管理優勢和酒吧消費市場上所需綜合服務的部分空白,經營一家特色酒吧,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
  合夥經營的酒吧名字為:
  經營場所位於: ,面積: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經營項目為特色酒吧,範圍包括酒水、飲料、點心、水果、簡餐
  第四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不限,自20xx年8月8日起,至酒吧轉讓、轉向時止。
  第五條 出資額、期限
  1.前期共投資金70萬元。各股東的出資、收益相關情況約定如下:
  2.各合伙人的出資,於20xx年8月_______日以前交齊,由合伙人**統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合夥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伙人
  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工資、獎金、紅利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全職參與酒吧經營管理的股東發放工資,發放標準按所從事崗位和職務另行制定;兼職或非全職股東不發放工資,視具體情況可報銷費用。
  2、獎金分配:隨著合夥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後,每季度向部分股東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任務完成情況和個人貢獻度經全體合伙人商議後決定。
  3、紅利分配:每月1日分配上月紅利,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折舊損耗、需繳納的稅費等費用,結餘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扣除下月周轉資金後以合伙人的分紅比例為依據,進行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伙、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原則上不再增加股東人數,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2. 新合伙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不享有入伙前的企業利潤。
  (二)退夥
  自願退夥。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2. 當然退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2萬元以上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夥後,其他合伙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
  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第三人按新入伙對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夥相關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決定,委託***為合夥總負責人(持牌人),任期一年,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夥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3. 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具體規章;
  5. 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6. 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7. 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8. 支付合夥債務;
  9. 組織召開股東會議、執行紀律;
  10.本合同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二)全體合伙人決定,委託陳逢源、張俊文分別為財務會計和出納,任期一年。財務制度、審批制度和財務人員管理權限為另行制定。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各合伙人按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累計占出資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執行;
  2. 合伙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分紅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對核對財務帳目的權利;
  5. 合伙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企業的利益;
  2. 積極為合夥企業的發展出謀劃策;
  3. 執行股東會議的決議、遵守合夥企業的章程、接受企業負責人的工作安排;
  4.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5. 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有此行為,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按當時的經營狀況清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4.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等報酬費用;
  2.合夥所欠稅款;
  3.合夥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四款債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0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質押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違反達兩次以上,經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對其除名,所涉股份全部沖公。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廣水市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五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衝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四份,合伙人各執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按手印後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章處: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簽約地點: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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