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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行使是否對抗司法

2023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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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針對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往往是會涉及到抵押權的行使問題的,那麼抵押權的行使是否對抗司法?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抵押權的行使是否對抗司法


  抵押權的行使不是對抗司法。
  抵押權是當事人之間設立的擔保物權,抵押權無法實現的導致發生爭議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的,抵押權是無法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的。但法院的強制執行一般是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如當事人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院不可以主動強制執行。
  抵押權人在取得執行根據後可以申請執行。抵押權人未取得執行根據的,法院可以依照申請查封人的申請,對標的物予以評估、拍賣。拍賣的價款要留足抵押權人應該取得的份額,差額留給申請查封的申請執行人。

  二、行使抵押權需要法院嗎


  行使抵押權不需要法院。
  當事人之間要行使抵押權的,首先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約定的行使抵押權的情形時,按照簽訂的抵押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人變賣抵押財產取得價款優先受償,如債務人拒不履行債務也阻礙抵押權人權利行使的,當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其強制執行,此時抵押權的行使是需要法院的。

  三、共同抵押權的一般行使規則


  共同抵押屬抵押制度中的一種情形,各國慣例對共同抵押的法律調整皆首先適用擔保制度中有關抵押的一般規定,同時共同抵押比普通抵押具有更為複雜的法律關係,需要法律的特別規定來指引其行使。
  筆者認為,抵押權人對全部抵押物分別行使抵押權熁故羌瓤梢遠勻部抵押物分別行使抵押權又可以僅對某一項抵押物行使抵押權,這一點應由抵押合同來約定。如果當事人對各個抵押物沒有約定應負擔債權的金額,則依後一種情形即承認抵押權人有選擇權。如此做法的合理性在於:
  第一,我國《民法典》明確設立抵押時應訂立抵押合同,抵押權如何行使正是抵押合同中可以規定的「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而且,立法賦予的抵押物處分上的柔性規則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第二,就從抵押制度的設立目標而言,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即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抵押權人來說,連帶抵押比按份抵押顯然更為有利。因此,當抵押合同中未約定事實上抵押物的處分規則時,法律明確抵押物的連帶責任是與擔保制度設置的出發點相吻合。如某單位向銀行貸款,而以自有商辦樓與庫存產品抵押,在償還部分款項後餘額逾期未還,則銀行在行使抵押權時,選擇商辦摟還是選擇庫存產品對雙方往往會產生一定影響。尤其當商辦樓和庫存產品的所有權在抵押權設立之初時就歸屬不同所有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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