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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與質押在擔保方式中有何不同的特點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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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與質押在擔保方式中的不同特點在於,設立生效方式以及財產孳息的收取約定方面。抵押與質押的優先順序是,抵押與質押同時設立時,以登記和交付在前的原則進行。
一、

抵押與質押在擔保方式中有何不同的特點


1.擔保物設立生效方式不同。動產質押和動產質押的核心區別在於是否占有擔保財產。
動產質押的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質權人占有擔保財產。
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對擔保財產孳息的收取約定不同。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占有質押財產,並負有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此在合約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
動產抵押,只有在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才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在此之前,抵押權人無權收取抵押財產的孳息。
二、

抵押與質押的優先順序


抵押權和質權中登記在前、交付在前的優先。如果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是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來確定清償順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抵押權與質權的清償順序】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三、

抵押權需要進行登記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條【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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