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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範圍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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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範圍
一、留置權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留置權產生的前提,必須是在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財產,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對方的財產。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財產,以及占有的不是對方的財產,不能作為留置財產,不產生留置權。
2、債務人所負債務須與該被留置物有牽連關係。
所謂牽連關係,是指債務人所負債務與對留置物的占有是基於同一法律關係而發生。如基於加工承攬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攬物。
3、留置權的成立,必須是債務已到清償期,存在債務人未履行付款義務的法律事實。
4、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的設立和先行使,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留置。
二、留置權的效力範圍有哪些
1、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對於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應當是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我國《擔保法》第83條規定,「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根據此規定,留置權所擔保的的債權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主債權。主債權是指留置權人基於合同而發生的要求債務人履行主要義務的權利,有時又被稱為原債權或本債權。如承攬合同中定作方應當支付報酬,即是指債權人的主債權。
(2)利息。利息是主債權的法定孳息,既包括主債權履行期內的利息,也包括遲延履行時的遲延利息。
(3))違約金。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應向對方支付的款項,也是違約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4)損害賠償金。損害賠償金應當包括債務人違反合同時所致的損害賠償金和因留置物的瑕疵所導致的損害賠償金。
(5)留置物的保管費用。此費用是指留置權人留置標的物期間,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6)實現留置權的費用。此筆費用是指留置權人因行使優先受償權所發生的費用,如拍賣留置物時的申請費用、拍賣費等,留置物折價時的評估費用等。
2、留置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範圍
留置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範圍,一般包括主物、從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1)主物。主物是留置權得以成立時債權人占有的動產。債權人占有的動產為不可分物時,留置權的效力及於該物的全部。債權人占有的動產為可分物時,債權人留置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相當於債務的金額,留置權的效力僅及於債權人留置的財物,而不及於債權人占有的全部動產。
(2)從物。留置物如為主物,留置權的效力也及於從物。但是由於留置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條件,只有在從物也為債權人占有時,留置權的效力才能及於從物。若債權人只占有主物而未依合同占有從物時,從物不在留置權效力所及範圍之內。
(3)留置物的孳息。債權人在留置期間,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此留置物的孳息也為留置權的效力所及範圍之內。
(4)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權有優先受償的效力,且優先受償為留置權的基本權能之一,因此留置權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權的效力當然也就及於留置物的代位物。如因留置物滅失所得的賠償金,即為留置權效力所及。
三、留置權的實現程序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留置權的實現應依以下的程序進行:
1、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2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但不得少於2個月。
2、寬限期屆滿後,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留置物,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留置權的效力範圍包括了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和留置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範圍,而留置權效力標的物範圍一般包括主物、從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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