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款人房產抵押未登記能否先向保證人求償
【網友提問】
前年,陳某做生意急需資金,向李某借款8萬元,雙方訂立了借款合同,約定2年後還清全部借款,陳某並將其房屋作為抵押,但未到房管部門登記,我作為中間人在合同上籤了「擔保人」字樣。今年初,陳某未按時向李某歸還借款,後再也聯繫不上。李某為了追回借款,將我告至法院。我認為,陳某在合同中約定以其房屋作為抵押,李某應當先要求以房屋清償債務,不應當首先要求保證人還款。請問,李某直接將我告至法院是否合法?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可以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陳某與李某雖約定以房產抵押擔保,但雙方未依法辦理抵押登記,該抵押擔保不生效,同時,因你在合同上並未註明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按照法律規定應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責任。因此,李某可以直接要求你承擔保證責任。
【網友提問】
前年,陳某做生意急需資金,向李某借款8萬元,雙方訂立了借款合同,約定2年後還清全部借款,陳某並將其房屋作為抵押,但未到房管部門登記,我作為中間人在合同上籤了「擔保人」字樣。今年初,陳某未按時向李某歸還借款,後再也聯繫不上。李某為了追回借款,將我告至法院。我認為,陳某在合同中約定以其房屋作為抵押,李某應當先要求以房屋清償債務,不應當首先要求保證人還款。請問,李某直接將我告至法院是否合法?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可以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陳某與李某雖約定以房產抵押擔保,但雙方未依法辦理抵押登記,該抵押擔保不生效,同時,因你在合同上並未註明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按照法律規定應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責任。因此,李某可以直接要求你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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