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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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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李某某。
被告某食品公司。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某食品公司於2004年10月12日簽訂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從被告處購買方便麵,因李某某所訂產品為新包裝,需要交納10000元的保證金,在正常銷售後返回該10000元。合同訂立的當日,李某某將10000元現金交給被告,被告出具了「收紙箱定金10000元」的款項收入憑證。主合同履行完畢之後,被告某食品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將10000元現金返還給李某某,原告訴至法院。
原告訴稱,我向被告交納的10000元是定金,我履行合同後,被告至今不予返還,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共計20000元。
被告辯稱,原告交的是保證金,「定金」是誤寫。我方按照合同約定多次給原告更改包裝,並催原告帶款提貨,但原告未按約定銷售我公司產品,原告構成違約,原告所交納的10000元保證金不應返還,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廣饒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之規定,為有效合同。合同訂立後,原告依約將10000元現金交給被告,被告為其出具了「收紙箱定金」的憑證,原告對此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在實際履行中雙方對合同中的保證金條款進行了變更,使10000元保證金具有了定金的性質,且變更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亦應為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其合法債權應予保護;被告僅履行了收款發貨的義務,但未按約定將10000元定金返還給原告,構成了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主要目的落空,是適用定金罰則必須同時具備的要件。鑒於雙方訂立該合同的主要目的即買賣方便麵已實現,因此,雖然定金條款有效,但不具備適用定金罰則的要件。據此,原告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理由不當,且有悖於法律規定,不予支持;但其要求被告返還定金10000元的主張,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張「定金」是誤寫,但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採信;因為合同約定款到發貨,所以被告主張原告不帶款提貨、構成違約,不能成立,故其以原告違約為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上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故判決:
被告某食品公司返還原告李某某定金10000元。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有兩個:
第一,原告交付的10000元現金性質是什麼?是保證金還是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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