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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國際協調的可能性及意義

2023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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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家的準則首先是根據本國的、、文化、等環境因素的特點,為了滿足本國經濟的而建立的,因而各國會計準則的目標,會計的基本原則和、財務報表的種類格式及編制方法以及會計術語及其含義等都存在著大小不一的差別。而到本世紀,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貿易、國際投資、跨國公司等更加迅速發展,國際融資活動日益頻繁,國際資本市場不斷發展姮大,地區性經濟集團以及跨國經營的會計師事務相繼出現,並逐漸增多,國與國之間會計準則的巨大差異已日益成為國際資本合理流動和國際資源有效配置的阻礙。因此,必須對各國會計準則進行國際協調。
  會計準則國際協調的目標在於消除或減少各國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之間的差別,增加相互之間的共同點,使之逐步趨於一致,從而使提供的財務信息在國際間具有可比性和同等性。
  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是可能的:
  1、會計是一門技術性很強的學科。正是由於會計有很強的技術性,因而使會計擁有天然的國際化的本性。比如,會計信息的基本質量特徵如可靠性、相關性、可比性等,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否認;作為複式記賬法基礎的會計方程式則是各國共同遵守的信條;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基本原則,如權責發生制、實現原則、成本原則、劃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等,都是世界各國普遍接受和認可的原則。這一切都說明,會計中的一些基本原則,原則和方法都可以為所有國家所採用。
  2、經濟運行方式的趨同為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提供了可能性。,世界各國大多採用不同類型的市場經濟體制。其共同特點是大力培育市場讓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起基礎性作用。公司成為的主要組織表式,國家主要採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對宏觀經濟實施不同的程序的宏觀調控等等。經濟運行方式的趨同為採用相同或相近的會計原則、會計方法提供了必要條件。
  3、各國政府和組織日益認識到開展會計準則國際協調活動;在制訂和修訂本國會計準則時,充分借鑑和採用國際通用的會計慣例。這為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提供了現實的可能性。
  4、各國之間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教育等的交流日趨頻繁,各民族交往日漸增多,為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創造了外部環境。
  5、國際性和地區性經濟、政治組織的增多,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作用的不斷加強,一系列國際性和地區性會計專業團體(包括IASC、ICAC、IAA、CAPA等)、國際會計和報告準則專家工作組、國際會計和報告準則特設政府間專家工作組等的成立,以及他們所從事的艱苦而富有成效的工作,都為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創造了條件。
  會計準則國際協調化的意義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說明:
  1、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化有利於發展國際投資二次大戰以後,國際間的經濟競爭日趨激烈。企業要想在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就必須改進經營管理,加速技術進步,使產品不斷地更新接代,合理而節約地利用資源。這一切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我國在主義現代化建設中也需要大量的外來投資。在資本流動過程中,一方是資金需求者,一方是投資者,雙方都需要了解對方的財務狀況。特別是對投資者來說,如果能夠很快地掌握資金需求者真實可靠的、詳細的和明白無誤的財務信息,那麼他就會迅速作出判斷和決策。反之,如果缺乏這種必要的財務信息,他就無法作出正確的決策。要使企業提供的財務信息在國際上具有可比性、可信性,就必須協助調各國的會計準則。同樣,資金需求者也需要了解投資者的財務狀況。
  2、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化有利於加強跨國公司的管理和促進跨國公司的發展近年來跨國公司的發展異常迅速,不僅已開發國家組織跨國公司,發展家也開始組織跨國公司,有些跨國公司的子公司遍及全世界。這樣,如果身處世界各國的子公司的財務報表都是以基本相同的會計準則為基礎編制的,那就不僅會簡化財務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會有利於跨國公司內部經營情況的對比、和考核評價。
  3、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化有利於推進國際貿易在世界經濟國際化的今天,任何一個國家都不能孤立於世界經濟之外。在這種情況下,國際間的貿易越來越發展,越來越擴大。在國際貿易交往中,購銷雙方都需要利用披露的財務信息來了解對方的財務狀況。如果購銷雙方都依據基本相同的會計準則來編制財務報表,披露財務信息,那就有利於雙方的了解和溝通,有利於作出判斷和決策。所以說,會計準則的協調化對發展國際貿易來說具有很大的推動作用。
  4、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化能使企業會計部門節省開支,降低編制財務報表的成本。
  在各國會計準則存在差別的情況下,企業會計部門往往需要編制許多套不同的財務報表,以滿足不同國家會計信息例行得的需要。這樣會造成人力、物力和財務的巨大浪費。如果各國對會計報告與披露的要求不存在過多過大的差別,就能大大降低會計方面的開支。同時,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化對降低審計方面的開支也具有同樣的作用。
  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其對會計準則的協調活動
  推動會計準則協調化的主要政府間國際組織有聯合國、歐洲聯盟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它們在會計準則協調方面的貢獻是不容忽視的。下面分別簡要介紹這三個組織以及它們在會計準則協調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聯合國70年代初期,聯合國開始參與國際會計協調工作。1972年設立了跨國公司委員會和跨國公司中心。1974年在題為《在發展和國際關係方面跨國公司的》的年度報告中提出:由於跨國公司活動的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方面缺乏統一的形式,因而使可比性受到限制。報告建議,在跨國公司委員會的贊助下召開專家小組會計,考慮制訂標準化的會計和報告準則。跨國公司委員會和經社理事會均贊同這個建議。
  跨國公司委員會於1976年初任命成立了「會計和報告國際準則專家組」。這個專家組於1977年提出了一份名為《跨國公司會計和報告的國際準則》的報告,這份報告提交給聯合國秘書長。後來這份報告和秘書長的建議一併提交給1978年5月召開的跨國公司委員會第四屆會議。但報告未被採納,主要原因是由於專家小組成員不是各個國家的政府代表,缺乏應有的權威性。
  1979年5月11日成立了「關於會計和報告的國際準則的特設政府專家工作組。」這個工作組由34名代表組成,全是政府代表。特設工作組的任務是:在考慮1977年報告和各國際會計組織的意見並照顧有關組織的見解的基礎上,擬定出一套為國際所接受的會計和報告準則。特設工作組的成果要向跨國公司委員會的報告。
  1982年,聯合國接受了特設工作的建議,成立了「和報告國際準則政府間專家工作組。」這個工作組要向跨國公司委員會報告其活動情況。工作組由34個國家各選派一位會計專家組成。派代表參加工作組。工作組於1983年召開了第一屆會計,會上展開了廣泛的爭論。有些爭論反映了已開發國家和中國家利益的矛盾。其後,工作組從1984年到1995年,共召開了13次會議。1995年召開的工作組第13屆會議的主題是「關於環境會計的討論。」
  總之聯合國作為政府間國際組織,在會計協調工作中作大量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績。
  二、歐洲聯盟歐洲聯盟(簡稱歐盟,前身是歐洲共同體)由3個獨立的共同體組成: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共同體。
  到1993年初,該聯盟已具備了一個真正的「單一」市場,或者說共同市場的基本組成部分,人員、商品、勞務和資本可以自由流動,儘管有些部分仍有待於全部實施。歐盟成員國1991年12月在荷蘭的馬斯垂克一致同意使這個聯盟成為更大的經濟、貨幣和聯盟,《馬斯垂克條約》於1993年11月1日開始生效。這一天,歐洲共同體正式成為歐洲聯盟,歐洲3個共同體的委員會成為歐盟委員會。歐盟的主要機構是委員會、部長理事會、歐洲議會的歐洲法院。成員國一致同意把一定程度的國家主權交給歐盟機構,並在對這些權力的共同管理中進行合作。
  歐洲聯盟內部的決策程序大體是這樣的:各種法令草案由歐盟委員會制定,然後提交給部長理事會,經過部長理事會以及歐洲議會和經社評議會的審查,原草案如需修改時,再送還歐盟委員會,由這個委員會制定修正草案,最後由部長理事會批准成為法令。
  歐盟制定的法令,依其所具約束力的程度可分為「規則」、「指令」、「決定」、「建議」、「意見」。其中,指令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它一方面留給成員國以一定量的處理餘地,另一方面在謀求協調各國的制度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到1984年為止,由部長理事會批准的指令以及由歐共體委員會制定的指令草案共有13個,其中與會計準則協調化關係最大的有第4號、第7號和第8號指令。下面僅就這幾條指令的情況作一簡單介紹。
  (一)關於第4號指令-公司的年度決算報告(1978年制定)
  第4號指令的制定經過是:1971年提出草案,1974年提出修正草案,1978年形成正式指令。歐共體成員國根據指令修訂國內法的截止期限為1980年8月1日,在成員國內開始適用的期限為1982年2月1日。
  第4號指令是為了確保所披露的財務信息具有可比性和同等性而制定的最低限度的文件,通過這個指令謀求在一定範圍內協調成員國不同的會計準則。
  第4號指令的第4號指令由「前言」,「適用公司的法律形態」(第1條),第1章「總則」(第2條),第2章「關於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總則」(第3條-第7條),第3章「資產負債表的項目分類」(第8條-第14條)第4章「關於若干資產負債表項目的規定」(第15條-第21條),第5章「損益表的項目分類」(第22條-第27條),第6章「關於若干損益表項目的規定」(第28條-第30條,)第7章「計價標準」(第31條-第42條),第8章「報表注釋的內容」(第43條-第45條),第9章「營業收入報告書的內容」(第46條),第10章「披露」(第47條-第51條),第11章「審計」(第51條),第12章「附則」(第52條-第62條)。這些條款涉及公司會計和報告的全部內容。
  (二)關於第7號指令-合併決算報告(1983年制定)
  1983年制定第7號指令。由各成員國依據指令形成國內法的期限是1988年1月1日,於1990年以後開始適用。
  第7號指令的制定,意在協調各成員國在企求業集團合併財務報表方面的準則,也可以說,它是對第4號指令基本內容的補充,第7號指令由前言和第6章51條組成。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處理公司合併的不同會計;
  2、合併財務報表由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損益表和報表注釋組成;
  3、真實公允的觀點應處於最優先的地位;
  4、估價標準原則上根據第4號指令的規定;
  5、商譽的處理方法;
  6、在聯屬公司內擁有股份時採用權益法會計;
  7、可適用的會計原則(如一致性、合併公司間一項目的相互抵消等);
  8、合併財務報表的披露;
  9、合併財務表的審計;
  10、合併營業報告。
  關於成員國根據第7號指令修改本國法律的時間大體如下:西德於1985年,法國於1985-1987年,愛爾蘭於1988年,西班牙於1986年,而荷蘭和希臘將指令中的部分規定納入本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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