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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團體財務集中治理的現實思考

2023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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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團體來說,無論是團體總部本身還是處於不同層次的成員公司,它們都有著共同的理財目標,即股東財富的最大化。由於公司是出資人的公司,公司的目標就是出資人的利益目標即股東財富最大化。儘管團體總部複雜的組織結構中有複雜多樣的利益主體,且不同的利益主體有不同的利益目標,但無論各利益主體之間發生什麼樣的利益衝突,其他利益主體(包括經營者、債權人、勞動者等)的利益終極都要服從於出資人的利益。因此,滿足出資人需要,服從出資人利益,實現出資人財富(股東財富)最大化,就成為制定內部財務治理制度的出發點和回宿點。為了這個目標就必須採取有效的財務治理。而我國眾多企業團體中存在著財權多層次分割的過度分散與失控、信息不能及時充分共享、利益互不兼容的多級法人治理結構、成員企業目標的逆向選擇、競爭力低下等等。這與企業團體的財務治理目標相悖。因此,本文主要提出企業團體財務集中治理的思路,使企業團體內部信息共享,從而進步團體整體利益以及治理水平和競爭能力。  一、財務集中治理的功能  1.強化團體資本經營意識,調劑資金的功能。隨著企業團體的和多元化戰略的實施,子公司不斷成立。但有些子公司經營資金完全靠母公司支持,在海外建立的窗口企業,從其自身利益出發也不願意在當地籌集資金開發業務,長期依靠母公司提供貨物和占用應付母公司的貨款進行周轉,了母公司的資金周轉。企業團體通過實施財務集中治理後以吸收存款的方式把團體內各公司暫時閒置和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再以發放貸款的形式分配給團體內需要資金的公司,從而實現團體內資金相互調劑餘缺。通過資金的回籠和資金的調度,使團體從更高層次參與下屬公司的治理,強化了資本經營。同時,有利於各級領導進步對資金時間價值和本錢的熟悉,促進各單位留意核算,公道有效地運用資金。  2.內部監控的功能。企業團體一般分支公司眾多,組織層次複雜,治理鏈條長,如何有效地監控團體內各級公司的經營運作,尤其是資金運作,確保其經營行為規範、安全和高效,是眾多企業團體力圖解決但又很難解決好的題目。企業團體的財務集中治理可以使團體內各子公司的資金達到正當、安全和有效,便於核對相應的計劃、合同等資料,確保資金公道有效地使用,從而使團體內各子公司的資金運作完全置於團體的監控之下。  3.降低財務用度的功能。企業團體的財務集中治理使得團體內部可以融通資金、盤活資金、進步資金使用率。在同等投資和生產規模情況下,對銀行的資金需求量相應減少,特別是可以減少長期信貸,從而降低因對外借款而支付的利息。團體以短期的信貸滿足下屬公司的長期使用,降低了公司高負債經營的風險。  4.進步公司信貸的信用等級,擴大信用的功能。企業團體進行財務集中治理後,團體內各子公司不再單獨與銀行發生信貸關係,而是以企業團體的名義進行信貸活動,由於企業團體經濟實力、影響,以及政府的支持,銀行不用擔心其償還能力,從而擴大了企業團體的對外信用,團體可以較輕易地從銀行獲得融資,為公司的發展和進步競爭力提供資本。  5.為企業團體的發展目標和方向的制定提供信息的功能。實施財務集中治理可以把各子公司的財務信息集中到團體總部,使其及時了解各子公司組織的生產、經營情況以及執行團體總部政策實施效果及計劃的完成程度,或者根據子公司發展的實際情況對企業團體的計劃作出戰略性的調整,進而使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資金、本錢進行更有效地控制,確保子公司的生產、經營順利進行,從而保證母公司對子公司實施有效的控制,確保子公司的一切活動為整個企業團體的利益服務,以實現公司目標利潤的最大化。  二、財務集中治理的可行性  財務集中治理可以把團體所屬子公司的財務情況全部列進母公司的核算和治理中,所屬子公司只有日常抉擇的權利和執行企業團體各項政策的義務。財務治理的集中治理已成為國際上一種流行的趨勢。實行財務集中治理,有利於保證團體內部財務目標的協調一致,大大減少了內部各成員單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有利於投資方向的調整,使其能集中地進行戰略方向調整;有利於樹立「整體利益觀」,實現公司整體利益的最大化。為此,我國企業團體實施財務集中治理的可行性分析如下:  1.為適應企業團體的整體戰略需要。企業團體要在國際上站得住腳,就必須使整個團體的氣力結合在一起,尤其是必須把具有高度同一的財務治理集中在團體總部。實行團體同一治理各個所屬子公司的財務活動和核算,通過建立並實施有效的內部財務治理制度來規範子公司的財務活動。  2.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是財務集中治理得以實施的產權基礎。企業團體最主要的一個標誌是企業團體與所屬子公司之間以產權為紐帶,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結果。既然有產權的分離就會有產權的委找代理,在這個委託代理的過程中,企業團體處於委託方,所屬子公司處於代理方,代理方應向委託方負責。在解除委託代理契約時,企業團體最重要的依據就是所屬子公司的財務信息。站在企業團體的角度來看,對所屬子公司監視是必然的選擇,但是監視要有監視本錢的產生,甚至監視不力又可能導致財務信息的失真,假如企業團體把所屬子公司的財務治理及核算納進到團體內部,即實行財務集中治理制度,這樣就能減少監視本錢的支出和避免財務信息的失真。  3.子公司在產業型企業團體中的戰略地位決定了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集權治理。在大多數企業團體中,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間保持著非常緊密的生產關係或者說它原本就是母公司的一部分,是母公司產權的代理方,只不過由於需要而在上獨立。子公司在經營上完全受控於母公司,對母公司的長遠發展尤其重要,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對團體發展有著重大的子公司實行分權制治理。  4.網際網路的普及和通訊技術的發展為企業團體的財務集中治理提供了技術保障和便利條件。在我國大多數公司已經實現了會計核算電算化,而且集中式的財務治理軟體或財務軟體得到大力推廣,這些手段無疑加快了公司間傳遞信息的速度,使得母公司的治理職員能夠通過網絡及時了解子公司的財務狀況,為其進行財務決策提供了信息保障。通過網絡也可以使母公司的財務政策能迅速傳遞到各個子公司,便於各子公司及時調整其經營戰略,終極實現團體的財務集中治理,達到企業團體整體價值的最大化。
  三、財務集中治理下母公司所必須做的預備工作  1.企業團體內部儘量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為實施對子公司的財務集中,企業團體必須有一個法人治理結構。在這實施運轉中,企業團體內部治理結構除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與經理層四個層次外還可設立多個委員會,如戰略發展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投資委員會等專門對企業團體的重大決策方案進行審定。  2.對子公司財務部分的人事實行適當集中治理。在企業團體中各子公司財務主管應由母公司選派,對母公司負責。財務主管的人事關係、工資關係、福利待遇體現在母公司;對財務主管的職權和責任明確規定,以保證其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3.同一財務會計制度。為分析各子公司的經營情況,比較它們的經營成果,從而保證企業團體整體的有序進行,母公司還應該根據子公司的實際情況和經營特點,事先制定同一的財務制度,規範子公司的重要財務決策的審批程序和財務處理程序,以進步各子公司財務報表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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