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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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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所指的工會是企事業單位成立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的群眾組織。按工會法第六條規定: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繫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除經濟性裁員應事先向工會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其他情形解除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工會,但作出決定之後應通知工會。
  《勞動法》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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