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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無效情形及處理

2023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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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無效情形及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於2005年1月1日施行後,使法律界此前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的紛爭有了明確統一的依據。本文就施工合同的無效情形及處理原則進行簡單的列舉和介紹。
一、施工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
根據《合同法》、《建築法》及《解釋》的規定,可以歸納如下:
1、個人與發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2、施工企業未取得施工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而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3、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4、必須進行招標而未進行招標或者依據無效中標結果而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5、存在非法轉包行為而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6、存在違法分包行為而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7、發包人存在資質問題等瑕疵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8、存在《合同法》總則部分合同無效規定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二、無效施工合同的處理原則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對無效施工合同應當遵循以下原則處理:
1、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2、工程已竣工,驗收不合格,但經修復後驗收合格的,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仍按上述原則給付工程款;
3、工程已竣工,驗收不合格,經修復仍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主張工程款;
4、工程未完工,雙方均有權解除合同。對已完工的部分,按照以上三項原則結算工程款。;
5、合同終止履行後的損失,雙方應當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向對方承擔;
6、設計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或掛靠施工的,人民法院可以收繳其中的非法所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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