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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問題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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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合同的終止: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即為終止,職工到達規定的離退休年齡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時,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的相關內容請看下面:
  如何正確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條件?什麼時候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條件?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如何避免出現勞動糾紛?下面內容會為您詳細解讀:
  勞動關係的終止與解除是兩個不同概念,法律後果也不同。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效力的提前終結,往往是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無法預料的,可能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勞動合同在依法解除時,員工可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
  就勞動合同的終止而言,員工一般對合同的終止是可以預見的,即使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到來的具體日期不確定,但是畢竟條件一旦滿足,就會立即發生終止效力。因此《勞動法》沒有將勞動合同的終止作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種情況。
  (一)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三)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五)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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