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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的意見

2023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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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 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徐政發[2007]15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   行政複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06)27號)和2006年全國、全省行政複議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加強行政複議工作是構建和諧徐州的必然要求。當前,我市正處在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時期,既是經濟發展機遇期,也是社會矛盾多發期,行政爭議日漸增多,能否有效解決行政爭議,妥善化解矛盾糾紛,關係社會的和諧穩定,關係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關係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加強行政複議工作,引導人民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力爭把相當一部分行政爭議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行政系統內部,有利於保障社會安定和政治穩定,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更加全面協調發展,是構建和諧徐州的必然要求。  (二)加強行政複議工作是各級行政機關的重要職責。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工作、暢通行政複議渠道、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是新形勢下各級行政機關的重要任務和職責。要站在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切實增強做好行政複議工作的政治責任感和緊迫感,認真履行行政複議法定職責,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作用。  ?  (三)加強行政複議工作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內容。加強行政複議工作,有利於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有利於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樹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基本理念,有利於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特別是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提高行政機關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的水平,增強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廉潔、守法、誠信、高效的現代法治政府。  ?  二、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  ?  (四)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徐州為目標,以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為理念,以切實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以人為本、複議為民,努力營造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  (五)基本要求:堅持行政複議工作服從、服務於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努力化解矛盾和爭議,做到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妥善處理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切實維護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堅持行政複議和依法行政相結合,提高立法質量和執法水平,強化政府自身建設;完善行政複議制度,創新審理方式,健全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監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複議體制和運行機制;採取有力可行的措施,切實加強行政複議能力建設,提高行政複議總體水平。?  三、暢通行政複議渠道,積極受理行政複議案件  ?  (六)做好受理接待,拓寬受理渠道。各縣(市)、區政府要設立行政複議接待場所,對當事人熱情接待,周到服務。市政府各部門要結合實際,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創造便利條件。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在接待、辦公場所及政府網站公示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審理程序、辦事流程圖及受理機構等事項,並採取多種方式受理行政複議案件。  ?  (七)依法積極受理行政複議案件。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切實履行法定職責,依法積極主動受理行政複議案件。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必須依法受理;對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或者依法應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事項,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解決的途徑。市政府法制辦要定期通報各級行政複議機關的案件受理情況,對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複議案件的,要通報批評並督促糾正。  ?  (八)加強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信訪工作的溝通聯繫和協調。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重視與法院系統、信訪等部門的工作聯繫和工作銜接,建立健全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信訪工作的協調機制,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協調配合,使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信訪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解決行政爭議,有效化解社會矛盾。  ?  四、提高行政複議案件審理質量和效率,妥善化解行政爭議?  (九)依法公正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始終做到依法審理、公正裁決,既要重視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又要重視適當性審查;既要重視實體性問題的審查,又要重視程序性問題的審查。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要堅決依法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該賠償的要依法賠償,確保案件辦理的公正性。要把是否有效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矛盾,作為衡量行政複議案件審理質量的重要尺度。通過依法辦案,以法明理,既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又堅決糾正其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既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依法維護好社會公共利益。  ?  (十)健全行政複議配套制度。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和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適時制定配套辦法。積極探索完善行政複議立案制度、證據制度、聽證制度、簡易程序辦理制度、調解制度、集體討論制度、重大案件備案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複議應訴案件統計報告制度等,抓緊建立完善行政複議人員資格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進一步規範行政複議行為,保證行政複議工作受理有據、審理有序、裁決合法。  ?  (十一)創新行政複議方式方法。要不斷創新行政複議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高案件辦理效率,充分發揮行政複議便捷、高效、低成本解決行政爭議的優勢。對事實清楚、爭議較小的行政複議案件,可以實行書面審理;對事實不清、爭議較大的案件,要認真核實情況,充分聽取有關專家和當事人的意見;對案情複雜、社會關注的重要案件和群體性案件,可以採取公開聽證等當面審理方式。積極運用和解、協調方式解決行政爭議,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和解、調解的程序,努力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進當事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爭議的負面效應。 ?  (十二)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各級行政複議機關對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要監督行政機關切實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對在行政複議中發現行政機關執法中存在的重大、帶有共性的問題,可以下達行政複議建議書,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要關注行政複議工作中反映出來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和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對涉及制度建設的,要提出對策建議,製作行政複議意見書及時提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或者有突發事件苗頭的問題,要及時報告本級或者上級政府。  ?  五、健全行政複議機構,加強行政複議能力建設  ?  (十三)加強行政複議機構建設。各級行政複議機關特別是縣(市)、區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行政複議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切實解決基層行政複議機構不健全、人員短缺等問題。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要根據辦案實際需要,抓緊配備、充實和調劑行政複議人員,把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有較高法律素質的幹部充實到行政複議機構,保證一般案件有2人承辦,重大複雜案件有3人承辦。要逐步增加專職行政複議人員,保證行政複議隊伍相對穩定,使行政複議機構及人員的配備與行政複議工作任務相適應。?  (十四)做好行政複議保障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將行政複議經費列入行政複議機關行政經費,單獨列支,予以保障。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合理使用行政複議經費,積極創造條件設置接待受理和公開審理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交通、取證等設備,為順利開展行政複議工作提供保障。  ?  (十五)建立健全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按照專業化、職業化和國家專項要求,建立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管理制度。進一步探索和規範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認證、崗位培訓、考核評議等管理制度。  ?  (十六)提高行政複議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要建設一支政治可靠、業務精湛、作風過硬的高素質行政複議人員隊伍。行政複議人員要努力提高政治素質,牢固樹立高度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準確把握新時期行政爭議的特點和規律,妥善處理好各種複雜的利益關係,協調解決各類行政爭議。要努力提高業務素質,不斷加強學習,熟練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講究工作方法,提高做群眾工作、解決複雜問題和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要加強作風建設,在辦案中做到誠懇耐心、熱情周到、行為規範、清正廉潔。  (十七)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的研究和指導。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注意總結典型經驗和做法,加強溝通與交流。行政複議機構要定期向本級政府和本部門及上級行政複議機構報告工作情況。上級行政複議機關及其行政複議機構要通過組織行政複議法執法檢查、案卷評查、專題研討會、案件公開審理示範庭、編髮行政複議指導案例和制定工作指導意見等方式,加強業務指導。  (十八)加強行政複議信息化建設。推行行政複議諮詢接待、案件受理、審理和複議決定全過程的工作流程公開化、信息化,實現全市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案件辦理、統計和監督聯網。  ?  六、加強領導,強化責任,確保行政複議發揮應有作用  ?  (十九)強化行政複議工作的領導責任。各級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首長,是本機關行政複議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定期召開會議,聽取行政複議工作的彙報,研究重大疑難案件,解決行政複議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積極支持和督促行政複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複議案件。要認真負責地簽署行政複議法律文書。  ?  (二十)落實行政複議工作責任制。要建立健全行政複議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定期對行政複議機關及其複議人員進行考核評議,把對行政複議機構的人員配備、辦案經費、必要的辦案設備及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的數量、質量等情況的考評結果納入依法行政考評體系。建立激勵機制,對在行政複議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對不積極履行職責、不依法配合行政複議工作,甚至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部門,要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要提請相關部門追究其相應責任200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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