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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2023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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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聯繫電話


現住所


郵政編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複印件粘貼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第三十一條規定:「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本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並對此承諾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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