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工傷保險行政案件問題探討

2023年09月22日

- txt下載

隨著現代化工業的產生髮展,如何賠償或補償工傷事故後勞動者的損失或工傷待遇,避免減少工傷事故,解決勞資矛盾,成為工業化國家面臨的重大社會問題。
工傷認定四步曲,前提為存在勞動關係,其次工傷認定,再次勞動能力鑑定,最後為工傷待遇。
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的聘用關係認定為勞動關係,離退休人員在受聘期間因工受
傷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中國已經步入社會法之年,社會法的核心在於社會給付,公民受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弱勢群體利益,以社會安全和社會公平為要旨,關注民生以推進社會公平正義,達到社會團結。
政府對公民提供生存照顧的物質幫助擴大至公民社會福利和公共服務,從事後法律救濟發展至事前規範政府公共政策的決策過程,以符合社會法治國家法的公平正義原則和法的安定性原則,滿足民生所需。
我國目前正在抓緊修改《工傷保險條例》,在現行工傷保險法律框架下,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需注意以下若干問題。
問題一:工傷認定的前提
工傷認定四步曲,前提為存在勞動關係,其次工傷認定,再次勞動能力鑑定,最後為工傷待遇。如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遇到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問題。一種意見認為,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應認定為工傷;另一種意見認為,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未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不應認定為工傷。
本案爭執的焦點為司機與車隊是否形成勞動關係,如果形成勞動關係則屬於工傷,不屬於勞動關係則不屬於工傷。 雖然司機為車輛所有人聘用,但車輛所有人以掛靠車隊名義對外運營,車輛所有人在車輛運營中使用的人員,應視為掛靠車隊的人員,自當受用人單位各項規章制度的制約,間接從事用人單位安排有報酬的勞動。如此,也就符合第三項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的組成部分。
鑒此,可以認為車輛所有人將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並以掛靠單位名義運營,車輛所有人在車輛運營中使用的人員,應視為與車輛掛靠單位形成勞動關係。
理由為:第一,車輛所有人以掛靠單位名義運營,屬於對運輸許可的借用或租用,違反了《道路運輸條例》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其經營行為屬於非法經營,車輛所有人不屬於合法的用工主體,其招用的司機與車輛掛靠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用工主體責任應當由掛靠單位承擔;第二,車輛所有人與掛靠單位之間簽訂的「掛靠期間發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均由車輛所有人自負」的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其非法經營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更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均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
當然並不是不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用人單位的利益必須是合法情形,該請示中的掛靠行為屬於違法行為,自當予以規範,而不能使規避法律的行為得到支持。
問題二:關於離退休人員與新
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問題
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後受聘於新工作單位並經勞動局同意登記參加了工傷保險,在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傷亡,新單位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局形成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我國民法和勞動法分屬不同的部門法,僱傭關係屬民法調整,勞動關係屬勞動法調整。離退休人員與新工作單位的關係認定為僱傭關係,在受聘期間因工受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可建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另一種意見認為,憲法規定了公民有勞動的權利義務,現行法律只對勞動者年齡的下限作出規定,對勞動者年齡的上限未作規定,不能因其離退休職工就否定其勞動身份。 其次,參照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關於「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義務」的規定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
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中辦發〔2005〕9號文件)關於「離退休專業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與企業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符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係的表象,且具體規定沒有明確將離退休人員再聘新單位排除在勞動合同之外,排除在工傷保險範圍之外。
第三,離退休專業人員受聘工作
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第四,必須考慮該案特殊性在於受聘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且工傷保險勞動部門不僅沒有拒絕而且予以接受,當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形成勞動關係表象並在工作期間內發生工傷,理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鑒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新工作單位,新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
相關連結:
德國1884年通過的《工傷事故保險法》開創了世界工傷社會保險立法的先河。
隨後,法國、瑞典、美國、英國等西方主要工業國相繼進行了本國工傷保險立法。工傷保險成為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國家根據社會國家原則為大眾謀求體面的生存必需,即人人享有生命權和身體不受侵害的權利。
工傷保險從產生到發展已有一個多世紀,就工傷保險的發展趨勢有如下特點:工傷保險的覆蓋範圍呈現一種逐步擴大的態勢,受益人從企業逐步擴展到農業、自雇者等;工傷認定標準逐漸擴大,大多數國家均將職業病的認定納入工傷;工傷保險制度設計突出體現對受害人的保護,對受害人提供及時和較為充分的補償;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強調預防的作用,注重提供康復服務。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