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農村 會計 委派制和會計代理制的含義
農村會計委派制是指由鄉鎮統一向 社會 公開招聘會計人員,經擇優錄取、集中培訓後委派到轄區內村、組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管理體制。被委派的會計人員在業務上接受被委派單位領導,按制度獨立處理村、組會計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參與被委派村、組的內部管理。
農村會計代理制是指在「三個民主」(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和「四權」(資產所有權、經營權、處理權、財務審批權)不變的情況下,由各村(或各組)的報賬員定期將收支票據送鄉鎮(或村)的會計服務機構記賬的會計管理體制,即「村賬鄉(鎮)記,組賬村記」。鎮(或村)的會計人員由鄉鎮統一向社會公開招考、擇優錄用。
在農村推行會計委派制和會計代理制,是農村社會 經濟 發展 的客觀要求。隨著農村經濟尤其是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集體財務的運用越來越複雜,廣大農民的關心程度也越來越高。針對這種情況,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的營運與監管,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促進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各級政府不斷地探索加強農村會計管理、建立有效的農村財務監督機制的 方法 和措施。會計委派制和會計代理制就是各地在實踐的基礎上,自覺形成的切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階段需要的管理模式。
廣東省早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就在一些村、組進行了會計代理的試點工作,1998年又在東莞等市有條件的鎮、村進行會計委派制的試點。 目前 ,珠江三角洲等經濟發達地區已基本在村級實行了「會計委派制」,在組級實行了「組賬村代記」。經濟次發達地區的部分地方實行了「會計代理制」。從試點到逐步推行會計委派制和會計代理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積累了一定經驗。在此基礎上,2004年,廣東省農業廳和監察廳根據廣東省委常委會議的精神,決定在全省農村有條件的地方全面推行會計委派制或會計代理制。具體做法是:
(一)廣州、深圳、東莞、中山、珠海、佛山等發達地區內大部分地方可以實行「村會計委派制」和「村對組的會計代理制」。
(二)其餘地區,大部分實行鎮對村的「會計代理制」。在組一級有集體資產的村,也可以實行村對組的「會計代理制」。
(三)多元化的鄉鎮,即既有業務量大、經濟收入多的村,又有業務量小、經濟收入少的村的鄉鎮,可以採取對業務量大、經濟收入多(年收入50萬元以上)的村實行「會計委派」,對業務量小、經濟收入少的村實行「會計代理」的雙軌制度;或實行聯村會計制,即由鎮統一招聘後,委派一名會計同時負責兩人以上村的會計工作。
二、農村推行會計委派制和會計代理制的原則
農村推行會計委派制和會計代理制,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四權不變的原則。實行會計委派制和會計代理制必須保持四權不變,即資產所有權、經營權、處理權、財務審批權不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藉口或形式平調、挪用村級集體資產;村級領導仍然按照有關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費用,其他人員不得阻撓資產所有者的合理、合法開支和收益分配活動;由於資產管理而產生的效益,全部歸資產所有者所有,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不受侵害。
(二)自願委託與統一服從相一致的原則。實行會計委派制和會計代理制,要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一方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多數有要求,自願接受委派會計人員或委託農村財會代理機構代理其會計業務。另一方面,推行會計委派制和代理制也具有一定的政府行為特徵。因為各級政府都會根據當地的實際,制定有關農村財會管理制度,並規定財會管理的基本方式。因此,確定農村會計委派或代理制之後,當地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說服、動員所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願接受委派、自願委託代理本單位的財會工作,但不得用行政命令,強制推行。
(三)基本核算單位不變的原則。實行會計委派制和會計代理制都要求保持以村為基本核算單位不變。一村一賬,分別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資金實力較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組的財會事務,具備條件的,也可以單獨作為核算單位接受委派會計或直接委託農村財會代理機構代理其財會業務。
(四)業務指導、監督機制和 法律 經濟責任不變的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與會計,仍接受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農村會計代理機構代表同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開展代理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內部監督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民主理財工作。民主理財的結果要全面、具體地對群眾公布。公布後群眾反映的一般 問題 ,由內部監督組織覆核,提交村委會解決;重點、熱點問題,由農村審計部門審計,審計結果提交當地政府或職能部門解決。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工作既要接受本級內部監督組織的監督,也要接受上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審計部門的監督。財務、會計工作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仍然不變。
(五)遵循法規、政策和有關財務制度的原則。國家法規、政策是農村財會工作的準繩,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是農村財會工作的具體依據。因此,實行會計委派制和會計代理制要遵循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遵循國家有關財經紀律和法規,遵循有關農村財務、會計制度。特別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控制制度,農村財會代理機構必須掌握,並監督執行。會計制度對會計核算規定的一般原則,是會計核算基本 規律 的高度概括和 總結 ,是從事會計賬務處理、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基本規則和準繩,農村財會代理機構也必須遵循。
(六)因地制宜原則。推行會計委派制和會計代理制,要從有利於加強農村財務管理的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實事求是,不槁「一刀切」。
三、推行農村會計委派制和會計代理制的基本做法
(一)農村會計委派制。各地推行農村會計委派制的做法、措施和 內容 各有不同,一般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成立鄉鎮農村會計服務中心和村組會計站。在明確財政部門在會計管理中的主導地位和作用的前提下,由鄉鎮財政所帶頭,成立鄉鎮農村會計服務中心。農村會計服務中心屬於非盈利服務機構,受鄉鎮政府委託,負責村組會計的委派、培訓、指導等,對鄉鎮政府負責。
鄉鎮農村會計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責是:制訂村組財會人員崗位責任制和工作考核辦法;做好村組財會人員的崗位職責測評和工作考核,並根據測評結果對財會人員進行連任、解聘、調崗、獎勵和處罰;對村組財會人員定期開展業務檢查和業務培訓;制訂村組財會人員的工資、獎金、辦公費用等管理辦法;統籌發放村組財會人員的報酬;監督管理村組財會工作;以及村組財會人員的其他管理工作。
農村會計委派制是指由鄉鎮統一向 社會 公開招聘會計人員,經擇優錄取、集中培訓後委派到轄區內村、組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管理體制。被委派的會計人員在業務上接受被委派單位領導,按制度獨立處理村、組會計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參與被委派村、組的內部管理。
農村會計代理制是指在「三個民主」(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和「四權」(資產所有權、經營權、處理權、財務審批權)不變的情況下,由各村(或各組)的報賬員定期將收支票據送鄉鎮(或村)的會計服務機構記賬的會計管理體制,即「村賬鄉(鎮)記,組賬村記」。鎮(或村)的會計人員由鄉鎮統一向社會公開招考、擇優錄用。
在農村推行會計委派制和會計代理制,是農村社會 經濟 發展 的客觀要求。隨著農村經濟尤其是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集體財務的運用越來越複雜,廣大農民的關心程度也越來越高。針對這種情況,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的營運與監管,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促進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各級政府不斷地探索加強農村會計管理、建立有效的農村財務監督機制的 方法 和措施。會計委派制和會計代理制就是各地在實踐的基礎上,自覺形成的切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階段需要的管理模式。
廣東省早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就在一些村、組進行了會計代理的試點工作,1998年又在東莞等市有條件的鎮、村進行會計委派制的試點。 目前 ,珠江三角洲等經濟發達地區已基本在村級實行了「會計委派制」,在組級實行了「組賬村代記」。經濟次發達地區的部分地方實行了「會計代理制」。從試點到逐步推行會計委派制和會計代理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積累了一定經驗。在此基礎上,2004年,廣東省農業廳和監察廳根據廣東省委常委會議的精神,決定在全省農村有條件的地方全面推行會計委派制或會計代理制。具體做法是:
(一)廣州、深圳、東莞、中山、珠海、佛山等發達地區內大部分地方可以實行「村會計委派制」和「村對組的會計代理制」。
(二)其餘地區,大部分實行鎮對村的「會計代理制」。在組一級有集體資產的村,也可以實行村對組的「會計代理制」。
(三)多元化的鄉鎮,即既有業務量大、經濟收入多的村,又有業務量小、經濟收入少的村的鄉鎮,可以採取對業務量大、經濟收入多(年收入50萬元以上)的村實行「會計委派」,對業務量小、經濟收入少的村實行「會計代理」的雙軌制度;或實行聯村會計制,即由鎮統一招聘後,委派一名會計同時負責兩人以上村的會計工作。
二、農村推行會計委派制和會計代理制的原則
農村推行會計委派制和會計代理制,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四權不變的原則。實行會計委派制和會計代理制必須保持四權不變,即資產所有權、經營權、處理權、財務審批權不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藉口或形式平調、挪用村級集體資產;村級領導仍然按照有關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費用,其他人員不得阻撓資產所有者的合理、合法開支和收益分配活動;由於資產管理而產生的效益,全部歸資產所有者所有,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不受侵害。
(二)自願委託與統一服從相一致的原則。實行會計委派制和會計代理制,要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一方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多數有要求,自願接受委派會計人員或委託農村財會代理機構代理其會計業務。另一方面,推行會計委派制和代理制也具有一定的政府行為特徵。因為各級政府都會根據當地的實際,制定有關農村財會管理制度,並規定財會管理的基本方式。因此,確定農村會計委派或代理制之後,當地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說服、動員所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願接受委派、自願委託代理本單位的財會工作,但不得用行政命令,強制推行。
(三)基本核算單位不變的原則。實行會計委派制和會計代理制都要求保持以村為基本核算單位不變。一村一賬,分別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資金實力較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組的財會事務,具備條件的,也可以單獨作為核算單位接受委派會計或直接委託農村財會代理機構代理其財會業務。
(四)業務指導、監督機制和 法律 經濟責任不變的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與會計,仍接受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農村會計代理機構代表同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開展代理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內部監督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民主理財工作。民主理財的結果要全面、具體地對群眾公布。公布後群眾反映的一般 問題 ,由內部監督組織覆核,提交村委會解決;重點、熱點問題,由農村審計部門審計,審計結果提交當地政府或職能部門解決。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工作既要接受本級內部監督組織的監督,也要接受上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審計部門的監督。財務、會計工作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仍然不變。
(五)遵循法規、政策和有關財務制度的原則。國家法規、政策是農村財會工作的準繩,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是農村財會工作的具體依據。因此,實行會計委派制和會計代理制要遵循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遵循國家有關財經紀律和法規,遵循有關農村財務、會計制度。特別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控制制度,農村財會代理機構必須掌握,並監督執行。會計制度對會計核算規定的一般原則,是會計核算基本 規律 的高度概括和 總結 ,是從事會計賬務處理、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基本規則和準繩,農村財會代理機構也必須遵循。
(六)因地制宜原則。推行會計委派制和會計代理制,要從有利於加強農村財務管理的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實事求是,不槁「一刀切」。
三、推行農村會計委派制和會計代理制的基本做法
(一)農村會計委派制。各地推行農村會計委派制的做法、措施和 內容 各有不同,一般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成立鄉鎮農村會計服務中心和村組會計站。在明確財政部門在會計管理中的主導地位和作用的前提下,由鄉鎮財政所帶頭,成立鄉鎮農村會計服務中心。農村會計服務中心屬於非盈利服務機構,受鄉鎮政府委託,負責村組會計的委派、培訓、指導等,對鄉鎮政府負責。
鄉鎮農村會計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責是:制訂村組財會人員崗位責任制和工作考核辦法;做好村組財會人員的崗位職責測評和工作考核,並根據測評結果對財會人員進行連任、解聘、調崗、獎勵和處罰;對村組財會人員定期開展業務檢查和業務培訓;制訂村組財會人員的工資、獎金、辦公費用等管理辦法;統籌發放村組財會人員的報酬;監督管理村組財會工作;以及村組財會人員的其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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