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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管理問題分析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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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經濟 體制的轉變使得原先城市規劃管理運行體系出現了很多弊端,本文筆者根據多年的工作經驗,從規劃管理依據,管理手段,管理內容和管理模式幾個方面探計了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城市規劃實施管理運行體系創新方法,希望可以對從事相關行業的工作者有著一定的 參考 價值和借鑑意義。
  關鍵詞:城市規劃;管理運行;體系;創新;研究
  
  城市的開發和改造都是政府行為,規劃實施過程中的矛盾不大,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了投資方式的市場化和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政府應由投資主體的角色轉變為調控主體的角色,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與此相適應的城市規劃實施機制,依靠行政、 法律 、經濟等多種管理方式,從規劃管理依據、管理手段、管理內容及管理模式等入手,建立和完善新的運行體系。 一,管理的依據 城市規劃是通過規劃管理來實施的,而實施規劃必須具有法定的依據。現行的規劃管理體制下,規劃編制在內容上與規劃實施的要求有所脫節,在程序上與規劃管理銜接不夠,管理的依據往往過於簡單、原則,難以適應量大面廣的城市建設活動的要求,也沒有反映出市場經濟條件下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工作的特點。例如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內容龐雜,審批周期漫長,花費了各地規劃編制人員的主要精力。但事倍功半,實際所能起的作用主要是長遠的目標和宏觀的指導,而下層次規劃的編制和細化工作往往又不能及時跟上,導致日常大量的規劃管理工作缺少可以操作的依據。
  
  二、管理的手段
  
  城市規劃管理要面對城市中的所有系統、部門、組織乃至個人,規劃的實施要通過他們的建設行為和活動來實現。規劃管理部門必須通過探索各種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來引導建設者行為,管制各類建設活動,因此僅僅依靠行政手段是很難充分奏效的。目前,由於以權代法、行政干預而造成違反規劃、破壞規劃的現象有一定的普遍性,城市規劃得不到應有的實施,管理的約束力不夠,總的來說規劃實施還缺乏有效的手段。為了改變目前城市規劃實施不盡人意的狀況,必須改變過去單純依靠行政手段的方法,探索更為有效的手段。城市規劃管理的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都表明,在行政手段的基礎上,最關鍵的問題是要建立法制化的核心手段,按照法律法規所規範的方式和程序進行管理,同時還需要佐以經濟調節、協調談判等輔助手段。
  1 法律手段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在市場經濟不斷發育的今天,政府管理公共事務走依法行政之路已成為人們的共識,是一種必然的趨勢和選擇。在城市規劃的制定、實施、監察全過程的各個方面,行政管理的各項工作都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城市規劃的實施管理實質上是對建設行為的一種社會調核。規劃要得到切實執行,就必須把規劃管理這種社會調整提高到法律調整的高度,也就是要使規劃法制化。使編制的規劃成果具有「明、肯定、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這樣的特徵,通過法律手段的強制力來保證規劃的實施。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只有經過法定程序批准的規劃,只有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規劃才能在管理實踐中得到運用,才能成為規劃管理決策的依據。而經過法定程序審批的規劃成果(文本和圖則)其實質就是社會成員之間、政府以及所涉利益各方之間的「契約」,體現了城市規劃實施和管理的總體意圖、組織方式和操作途徑。規劃成果經審定通過並生效後,應由權力機關以法規的形式予以頒布,城市規劃管理主客體都應共同遵守,以維護城市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2 經濟手段市場經濟條件下,城市規劃的實施和城市的開發建設,是存在於規劃管理部門與開發者之間的一種聯動機制。一方面,城市規劃管理要直接面對開發者的經濟利益問題;而另一方面,城市規劃恰恰又是必須考慮城市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和綜合利益的。在某些時候,局部地段的開發和改造,如果沒有相應的實施機制,就難以要求和約束開發者承擔其義務和責任之外的職責,城市規劃難免陷於局部效益或短期效應的尷尬、被動中。這種情況下,單純依靠法律、行政手段顯然不能應付規劃實施中各種複雜的情況,需要在規劃實施中引入經濟手段作為一種重要的調控手段。
  3 談判、協議手段城市規劃實施管理不僅是一項技術活動,也是一項社會經濟活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促進規劃的實施,既保證公共利益,又保護開發者應得利益,在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實踐中應逐步引入談判,協議手段,藉助於這種輔助手段,平衡各方利益,達到最大的綜合效益。在實際操作中,城市規劃部門通過協調,可將量化成為一定貨幣數量的利益通過協議形式加以明確。但目前法律並未賦予規劃部門這種權力,對經濟利益的評估確定,以及協議的法律效力等,都有待進一步明確,也需要對談判和協議的行為賦予明確的地位並建立相應的規範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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