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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金融期權會計問題的探討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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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 金融 工具的 會計 確認、計量與報告 問題 是隨著80年代國際金融市場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斷湧現和廣泛 應用 而逐漸變得引人注目。它對現行的財務會計模式產生了極大的衝擊,這種衝擊特別在反映在財務報表要素的定義、確認及 歷史 成本計量屬性上。如何全面地確認、計量和充分報告衍生金融工具是全球會計介面臨的一個迫切課題。為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LASC)以及各國的會計準則制定機構都對衍生工具的會計問題進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具,並發布了幾份準則與公告,如IASC於1995年6月頒布的第32號國際會計準則《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1998年又頒布了第39號國際會計準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美國FASB的第105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告《對具有表外風險和集中信用風險的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揭示》、第107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揭示》、第119號《對衍生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揭示》。這些準則儘管還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對現行的財務會計 理論 與實務都有很大程度的推動與改進作用。金融期權衍生金融工具的一種,本文將結合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問題的一些共性來探討金融期權的會計確認、計量與報告。
  一、金融期權的確認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將金融工具定義為同時增加一家 企業 的金融資產和另一家企業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這個定義的範圍很廣,既包括傳統的金融工具,如現金、應收應付款、權益性工具(股票),也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由此定義還可看出金融工具最終將「具體化」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所以對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也就「具體化」為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上。
  
  確認是會計處理程序和現實財務報告目標的第一個步驟,在財務會計體系中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FASB和SFAC No.5把確認定義為「把一個事項作為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等正式加以記錄和列入財務報表的過程。確認包括以文字和數字來描述一個項目,其數額包含在財務報表合計數之內。確認包括對項目嗣後變動或清除的確認」。可見,確認包括初始確認、再確認、終止確認,因此對金融期權的確認也包括三個不同時期的確認過程。
  1.金融期權的初始確認
  
  對任何一個項目的確認必須符合胡認標準。按照現行會計理論,確認的標準主要有:
  
  (1)被確認的項目是通過交易或事項產生的,它們的性質符合要素的定義;
  
  (2)與可確認項目有關的未來 經濟 利益有可能流入或流出企業;
  
  (3)可確認項目的成本或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
  
  LASC在其發布的ED48中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提出了兩個標準:
  (1)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全部轉移給企業;
  
  (2)企業所獲金融資產的成本或分允價值,或承擔的金融負債的金額能加以可靠地計量。
  
  從LASC對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的確認標準看,LASC已突破了了現行財務會計對資產、負債等財務報表要素的定義:資產一般被定義無反顧企業所擁有或控制的由於過去交易或事項產生的,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負債被定義為企業由於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發生的企業的現有主務,這種義務的結算將會引起有經濟利益的資源的流出。資產和負債的一個共同點是都立足於過去發生的交易或事項,而這一點正是衍生金融工具所不具備的。衍生金融工具是待履行的合同,立足點在於未來合同的履行情況。可見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交不完全符合現行資產與負債的定義,故不能以現行資產或負債的確認標準來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LASC將風險與報酬實質上已全部轉移給了本企業作為一項確認標準是一大突破,基於這項確認標準,許我衍生金融工具在合同訂立之時便可以確認,而不必等到履行時才確認。金融期權在訂約時,期權買方的權利與賣方的義務已很明確,且不受合同是否履行的 影響 。買方可根據行市是否有利於己而決定是否行使權利和獲得報酬,而賣方則承擔了相應風險,如行市對買方有利,他就可能遭受損失。所以我們可認為期權在訂約之時報酬與風險已轉移給本企業,期權的這種合同性權利與義務符合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的定義,滿足金融工具確認的第一項標準。
  
  當然僅滿足可定義性是不夠的,要素確認還必須可計量性。有些項目雖然滿足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的定義,但是成本或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仍不符合要素的確認標準,因此無法在正式的會計記錄和財務報表中確認,只能通過表外揭示的方式處理。金融期權訂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建立在買方向賣方支付期權費的基礎之上的,買方以支付期權費為代價獲取權利;賣方以收到期權費為報償承擔義務,所以我們認為期權的公允價值可通過期權費的公允價值來計量,而期權費的公允價值可參照金融市場行情,或者通過期權定價模型,即「期權費價格 = 期權內在價值 + 期權時間價值」這一公式來確定。因為期權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符合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定義,其價值又可以可靠地加以計量,所以期權在合同訂產生效後就可予以確認,並正式地記入會計記錄。
  
  需要指出的是我們上述討論的是對期權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確認,它並不等同於合同標的物(交易對象)的確認。只有當合同被真正履行時,作為合同交易對象的金融工具才能被確認為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
  2. 金融期權的再確認與終止確認
  
  衍行金融工具從訂約到履約都有一個時間段。由於衍生金融工具的未來現金流量的不確定性很高,在這段時間內,衍生金融工具可能發生一些變化。如
  
  ①已確認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風險與報酬並未轉移給別的企業,但其價值(公允價值)發生了波動;
  
  ②已確認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部分風險與報酬已發生轉移;
  
  ③已確認的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的風險與報酬已註銷或是全部已向其他企業轉移。無論上述何種變化最終都會影響已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如果這些變化能可靠地加以計量,則必須在財務報表編報日和終止日對已確認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公允價值進行修訂,即再確認與與終止確認。具體而言,變化情況①②應予以再確認,變化情況③則應終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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