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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信託管理問題探析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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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國有資產信託管理中的主要問題是信託當事人的認定和信託財產權屬的認定問題,國有資產信託中的委託人只能是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國有資產信託管理具有現實意義,有利於擴大國有資產管理的方式,有利於增強國有 經濟 活力。國有資產信託管理具有可行性,可以根據我國信託法的基本規定進行。作為信託受益人的國有財產的代表人,不得放棄信託受益權;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不應當因信託而發生改變,信託財產的權利性質是非典型的財產所有權,可以理解為是形式所有權,或者是名義所有權。
  關鍵詞:國有資產;信託當事人;信託財產
  
  國有資產信託管理作為國有資產管理的一種方式,在我國仍然處於探索當中,實踐中涉及的有關問題需要深入探討。國有資產信託管理是國有資產管理的一種方式,在我國相關的 法律 制度還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充分肯定國有資產信託管理的積極作用,處理好有關信託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準確認定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問題,可以促進國有資產信託管理活動的健康 發展 。
  
  一、國有資產信託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國有資產信託經營的獨特方式,形成了國有資產信託管理的特殊意義,具有其他國有資產經營方式所不具備的優點。
  第一,國有資產信託管理,可以真正實現國有資產的所有者與經營者相分離。對於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一直探索走所有者與經營者相分離的道路,以提高國有資產的管理水平,更好地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與增值。但是,如何才能更好地做到使國有資產的所有者與經營者真正相分離,卻是人們一直在探索的問題。實行國有資產信託管理,國有資產的所有者作為委託人,將國有資產交給受託人管理,受託人則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依據信託合同從事國有資產的管理活動,這樣可以實現國有資產的所有者與經營管理者相分離。
  第二,國有資產信託管理,可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國有資產的信託管理,受託人依法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和從事經濟活動的主體資格,受託人可以依據信託合同獨立從事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活動,防止了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不當干預,這就調動了受託人的積極性,這樣受託人就可以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充分運用國有資產,發揮國有資產的經濟效力,這就可以增強國有經濟的活力和影響力。
  國有資產信託的法律依據及其可行性。我國現在雖然沒有制定有關國有資產信託管理的具體制度,但可以適用於國有資產信託管理的基本法律《信託法》卻已經存在,可以作為當前從事國有資產信託管理的基本依據。制定於2001年的我國《信託法》第2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託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這條規定,是我們理解和處理國有資產信託的基本法律依據。根據這一規定,國有資產信託管理就是指國有資產的委託人依據信託合同將國有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委託為受託人的利益而以受託人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該國有資產的行為。由此可見,國有資產的信託管理作為國有資產的一種管理方式,不同於國有資產的租賃經營、承包經營等常見的經營方式,更不同於同樣具有委託含義的委託經營方式。
  
  二、國有資產信託中的當事人認定問題
  
  國有資產信託中的當事人主要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由於國有資產信託管理中的具體情況比較複雜,涉及到很多主體與部門,在如何認定國有資產信託管理的委託人與受益人的問題上,存在著混亂的現象,這就要求我們根據具體情況認真區別對待。
  國有資產信託中的委託人的認定問題。信託財產的委託人,一般情況下應當是財產的所有人。我國《信託法》第19條對信託中的委託人作了原則規定:「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自然 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由於國有資產信託的特殊性,這一原則規定應用到國有資產信託中時,還需要認真對待。對於如何認定國有資產委託人這樣看似簡單的問題,卻存在著一定的混亂。人們習慣地認為,國有財產的所有人是國家或者全體人民。但在法律上,這樣的認識缺乏現實性和可操作性。
  目前,在我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從法律角度上看,具有操作意義的是政府各級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但是,政府各級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並不是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各級政府作為國有資產信託的委託人,在實際操作中不具有實際意義。各級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專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政府職能部門,可以作為國有資產信託的委託人,具有實際操作意義。在國有資產信託的委託人認定上,還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國有 企業 、國有控股公司、國有持股公司是否可以作為國有資產信託的委託人。國有企業和國有投資公司,是國有資產的實際持有人,不是國有資產的所有人,也不是國有資產的所有者代表,不能作為國有資產信託的委託人。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國有企業與國有投資公司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授權行使部分國有資產委託人的職權。
  國有資產信託中的受益人的認定問題。在信託當事人中,存在著信託受益人。根據《信託法》的規定,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在一般的信託中,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以外的其他人。但是,在國有資產信託中,受益人具有特殊性。其一,國有資產信託中受益人的範圍問題。在一般的信託中,受益人的範圍是沒有限制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其他人,也可以不包括委託人。在國有資產信託中,受益人一定要包括委託人,即國有資產的代表人一定要是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之一。只有這樣,才能充分保障國家利益,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及不被侵犯。其二,國有資產信託中受益人的權益問題。在一般的信託中,受益人的權益包括:信託利益分配權、信託財產管理的監督權、對不當信託事務的撤消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解任受託人請求權。此外,一般受益人還有權放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信託受益權。在國有財產的信託中,其特殊性在於,作為信託受益人的國有財產的代表人,不得放棄信託受益權,必須認真行使和履行國有資產受益的權利與職責。
  在認定國有資產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的同時,也要注意處理好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關係。應當強調的是,在國有資產信託管理活動中,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關係,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之上的,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信託法》第5條規定)。這是處理國有資產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關係的基礎。正是基於這樣的公平、平等關係,才使得國有資產的信託管理不同於以往其他任何國有資產的管理方式。國有資產的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管理權、信託事務處理權、信託報酬權、信託受益權。國有資產的委託人,享有信託財產收益權、信託財產管理的監督權、對不當信託事務的撤消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解任受託人請求權。在這些基本的關係之外,最重要的問題是,信託財產的安全問題。信託財產的安全問題,往往被忽視。由於在國有資產進入信託領域後,就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有來自市場的經營風險,也有來自信託當事人的信用風險。各種風險的存在,必然使信託中的國有資產面臨著安全問題。這就要求國有資產的信託委託人切實履行職責,受託人做到誠信盡職,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國有信託財產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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