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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新會計準則下收入的確認(1)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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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確認和計量是記錄和計入財務報表的兩個程序。收入的確認,特別是何時確認,是財務會計最複雜的問題之一。本文從收入確認的基礎和原則入手,闡述了收入確認在實際運用中遇到的問題及新會計準則的解決辦法。
  關鍵詞:會計準則;收入;確認
  會計確認是指對會計主體發生的經濟事項,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客觀認定,並將其列入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會計要素,在賬簿上正式加以記錄並列入會計報表的會計行為。在整個會計程序中,確認是項目應否列入財務報表某一要素的第一道關口,確認要求既用文字、又用數字來描述一個項目,其金額必須包括在財務報表的總記之中。確認一個項目和有關信息應符合四個基本標準,即可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確認之所以重要,就因為它代表會計行為中的識別、判斷即決策階段,只有正確地進行確認,才能正確的記錄和報告,也才能產生對會計信息用戶決策有用的信息。收入能否確認、何時確認以及確認多少是財務會計中的一大難題,也是一些企業用以「粉飾報表」和財務造假的常用方法,因為收入的確認和計量會涉及企業損益的計算,最終影響各利益集團的決策。
  1 收入確認的基礎和原則
  1.1 收入的確認基礎———權責發生制
  現代企業形成以後,由於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受託責任便成為所有者與經營者共同關注的問題,從而逐漸成為財務會計的目標,權責發生制就衍生於這樣的經濟環境之中。
  從複式簿記的觀點來看,確認一項收入的同時會確認一項資產的增加或一項負債的減少;確認一項費用的同時也會確認一項資產的減少或一項負債的增加。權責發生制實際上涉及所有會計要素的確認。但收入是會計要素中最複雜的一個要素,收入的確認,特別是何時確認,可能是財務會計最複雜的問題之一。收入的確認是收取收入的權利已經發生,與之相關的費用確認則是支付費用的責任已經確定,所以,權責發生制主要是針對收入和費用的確認來說的。
  1.2 收入確認的原則———實質重於形式
  在《企業會計準則—收入》(以下簡稱《收入準則》)中,規定了商品銷售、提供勞務、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三大類交易或事項收入的確認和計量問題,同時考慮到了建造合同、非貨幣交易、租賃、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期貨、投資、債務重組等交易和事項的特殊性,對它們的確認原則在各自的具體準則中又單獨作了規定。從各項確認的內容看,相比以前體現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即收入確認的條件不是所有權憑證或實物形式上的交付,而是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發生轉移等實質性條件。
  1.3 收入如何確認
  在《收入準則》中,對收入的定義是「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它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從這個定義可以分解為收入的三個重要的特徵,第一,它是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第二,這種利益流入是靠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他人使用本企業的資產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經濟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項。這樣,會計人員就能夠從這三個特徵來確認收入。
  收入的確認需要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每一項與收入有關的交易、事項發生,就要識別收入與之相對應的項目是否應在會計上正式記錄,應在何時予以記錄並計入報表,記錄或計入報表的項目是否符合四項基本標準(可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並且還應考慮: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是否相互配比,效益是否大於成本,所應記錄和計入報表的收入項目是否符合重要性原則等。
  2 收入確認在實際運用中的現狀
  2.1 營業收入的陷阱
  由於收入是導致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或二者兼而有之的一種經濟事項,它是形成企業利潤的來源,利潤對於企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採用了「權責發生制」,故而以何種方式、什麼時候、什麼條件才確定為權利發生進而確定利潤,就大有講究。一些公司財務報表在營業收入確認中有以下陷阱:
  2.1.1 變更銷售收入確認方式。一些公司它們並非銷售單一產品,而是銷售整個系統,需要實施、安裝與服務,銷售過程持續時間長,因而收入並非一次實現。特別是對於跨年度實現的銷售,需要在年度間分配利潤。一般企業根據銷售的不同階段劃分收入實現比率,而該類比率的變化,無疑會影響到當期贏利。
  2.1.2 虛構收入。這是最嚴重的財務造假行為,有幾種做法:一是白條出庫,作銷售入賬;二是對開發票,確認收入;三是虛開發票,確認收入。如上市公司利用子公司按市場價銷售給第三方,確認該子公司銷售收入,再由另一子公司從第三方手中購回,這種做法避免了集團內部交易必須抵消的約束,確保了在合併報表中確認收入和利潤,達到了操作收入的目的。
  2.1.3 提前確認收入。這種情況有:一是將一些不確定性的收入確定為收入;二是完工百分比法的不適當運用;三是收入和費用不配比;四是提前開具發票,以美化業績。使用提前確認收入手法的,主要是那些當期收入較低而費用較高的企業,尤其是在房地產和高新技術行業。
  2.1.4 推遲確認收入。延後確認收入,是將應由本期確認的收入遞延到未來期間確認。與提前確認收入一樣,延後確認收入也是企業盈餘管理的一種手法。這種手法一般在企業當前收益較為充裕,而未來收益預計可能減少的情況下運用。
  2.2 確認的多樣性和複雜性
  在會計準則中,對於確認的基本標準與主要原則僅就商品銷售而言,只能概括為:
  ①符合收入的定義;有預期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並能可靠計量。
  ②收入已實現或可實現(取得收取現金的權利)並已賺得(完成收入賺得的全過程)。
  ③與銷售商品有關的所有權與風險,在實際上已經轉移;或實質勝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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