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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會計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構想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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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稅 會計 制度設計 問題
1.現行的增值稅稅制本身的問題。
我國 目前 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在徵收範圍、徵收依據及稅額確定等方面還不是非常完善,很多規定與增值稅 理論 並不相符,而且很多具體項目的徵收範圍及稅率設置不穩定,增加了增值稅會計核算的複雜性。例如,理論上的增值稅的徵稅對象應該覆蓋到幾乎所有的貨物和勞務,而我國只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徵稅,致使增值稅抵扣鏈條脫節,許多項目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只能由 企業 自己承擔。因此我國的生產型增值稅應當向消費型增值稅過渡。
2.實行增值稅會計模式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會計從實質上 分析 屬於財稅合一的模式,該模式以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和扣稅權利作為會計確認與計量的依據,會計核算過分依照稅法的規定,而放棄了自身的要求與原則,致使提供的會計信息不能客觀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
從財務會計與納稅會計的關係來看,納稅會計模式可分為財稅合一和財稅分流兩種。①財稅合一模式是財務會計與納稅會計合一的模式,強調財務會計的處理 方法 必須符合稅法的要求,當按照會計準則進行的會計處理與稅法產生矛盾時,會計準則讓位於稅法,按照稅法的要求進行會計處理。這種模式表現為:制定統一的會計制度,在會計制度中融入稅法的具體規定,通過會計制度規範會計行為。②財稅分流模式是財務會計與納稅會計相分離的模式。它強調財務會計的核算程序與處理方法必須符合投資者的利益。當按照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產生矛盾時,按照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期末納稅時在財務會計核算資料的基礎上依據稅法進行調整。這種模式表現為:制定會計準則並以此規範財務會計的處理方法,稅法只作為納稅調整的依據,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沒有直接聯繫。
二、增值稅會計制度具體規定方面的問題
1.增值稅會計確認方面的問題。
(1)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間的配比問題。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間的配比,用會計的語言可表述為,將購貨成本中的增值稅與銷售收入中的增值稅相配比,即可得出應交稅款的數額(或者應退稅款的數額),這與所得稅 計算 的情形不同。增值稅直接進行稅額的配比,為納稅提供便利,符合稅務當局對納稅企業會計的要求。企業增值稅會計模式的關鍵在於對當期的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進行確認,亦即在進項稅額、銷項稅額確認的過程中完成配比。但是,這種配比並不是會計意義上的配比。會計上的配比原則是指在會計分期假設下,按權責發生制進行收入與費用(成本)的配比。因此,稅法上的配比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配比。雖說銷項稅額與銷售收入相關,但與進項稅額相關的是購貨成本,而非銷售成本。若為會計配比,配比後的餘額應該是按銷售收入計算的銷項稅額減去與銷售成本相關的進項稅額。
(2)出口退稅清算差異的費用確認問題。所謂的出口退稅清算差異是指:在實際工作中,企業申報的出口退稅與稅務部門實際清算後返還的出口退稅數額之間存在的差異。據估計, 中國 很大一部分的出口企業未能收回的應收退稅額大約在3% ~ 5%之間。對此若不計提一定的準備金是違反謹慎性原則的。
2.增值稅會計對存貨成本計量原則的 影響 問題。
(1)與實際成本原則( 歷史 成本計價原則)相背離。實際成本原則是指,企業的各種資產應當按其取得或購建時發生的實際成本進行核算,它要求對企業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項目的計量,應當基於 經濟 業務的實際交易價格或成本。一般納稅人在購進貨物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實際付出的是貨物的買價、採購費用和增值稅。按現行增值稅核算辦法,買價計入存貨成本,增值稅記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據此反映的存貨成本只是實際成本的一部分,不符合實際成本計價原則的要求。
(2)違背了會計核算可比性原則的要求。從單個一般納稅人看,如果購進貨物時按規定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存貨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是取得普通發票或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規定,其存貨成本則包括付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同一企業的存貨,有的按價稅分離進行會計核算,有的按價稅合一進行會計核算,顯然缺乏可比性。另外,從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關係看,一般納稅人在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存貨成本按價稅分離核算,而小規模納稅人不論是否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按價稅合一核算存貨成本,從而又導致了不同類型企業的存貨計價缺乏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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