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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券市場和諧運行的機制架構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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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構建和諧 證券 市場 的一個基本問題是弄清證券市場和諧運行的機制架構。本文以法 理學 、 經濟 學 、 政治 學和 倫理 學為視角進行分析,認為證券市場和諧運行的機制架構是市場基礎、政府主導、 法律 準繩和交換正義。
  關鍵詞:和諧證券市場 機制架構
  
  一、法理學考察
  
  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和諧的證券市場應是一個 投資 者與 融資 者,中小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投資者、融資者、 證券公司 、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以及個人(企業、機構)、政府與法的關係的合理化和法治化的市場,應是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個人利益與 公共 利益、市場調節與政府調節、個人權利、國家權力與法律之間的一種和諧關係的市場。哈耶克曾經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動中都受到事前規定並宣布的規則的約束——這種規則使得一個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預見到當局在某一情況下會怎樣使用它的強制權力,和根據對此的了解計劃它自己的個人事務。這裡強調的一是個人(企業、機構)與政府的關係,二是個人、政府與法律的關係。就前者來說,應以個人、個人利益、個人權利和市場調解為基礎,以政府、公共利益、政府權力和政府干預為輔助。就後者而言,應以個人服從政府頒布的法律為基礎,以政府本身也服從自己頒布的法律為依歸。
  和諧的證券市場所要求的公平與效率、多元主體的利益均衡的根基在於法律及規則的制度性支撐。這一制度架構既包括作為正式規則的法律,也包括作為非正式規則的習俗、 道德 規則。它們都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兩者可以也應該相互配合。這就把抽象的法律與具體的命令區別開來了。法律及規則的普遍性,使它所針對的是一般的人和事,而非具體的人和事,並且是面向未來。不溯既往的。也就是在制定或採納法律及規則的時候不能預測執行這些法律規則將對哪一個人有利和對哪一個人不利。法律規則只規定正確的行為規範,而不是糾纏於個體之間的行為交換的結果。如果政府對證券市場的調控,一開始就是針對特定的人或機構,而不是未知的主體,未來的情勢,那政府的行為就是在頒布具體的命令。具體命令可能使結果平等得以實現,但其行為從法治的角度來看恰恰就是不公正的。
  這就是說,證券市場的 管理 有一個方式合理與否的問題。政府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廣義)有「規則間選擇」和「規則下選擇」兩類問題。前者主要是立法及完善的問題,後者主要是 行政 及管理(狹義)問題。前者是為證券市場建規立制以營造一個公正的市場秩序,以便讓市場上多元主體都依據自己的目標函數、約束條件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後者是對證券市場的即時的行政干預和調節,它也必須依法進行,以便對市場可能的問題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後的調控。前者具有普遍性、確定性和穩定性,後者則具有特殊性、不確定性和非穩定性。這兩種管理方式的嚴格區分租靈活運用正是和諧證券市場的重要保證。如果無論政府把什麼樣的條文交給立法機關,它都會變成法律。那麼許許多多這樣的「法律」就會把廣泛的行政權力交給政府證券管理機構。這樣證券市場的法治根基就會遭受損害,市場的基礎作為和政府的主導作用就沒有一個良好的依憑。
  
  二、經濟學分析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和諧的證券市場應是一個公正與效率統一的市場。首先,公正而又有效率的證券市場應以市場為基礎。通過 歷史 的長期 檢驗 和選擇,現今主流的經濟體制是一種市場經濟體制,即對市場為基礎的體制加上政府的干預。這同樣也適用於證券市場。其次,和諧證券市場應是各利益主體均衡發展、良性互動的市場。證券市場是多方主體的博弈,尤其在融資者和投資者、機構投資者與中小投資者之間應有均衡的發展和良性的互動。只要這些利益主體的競爭結果是在透明的市場 環境 、公正的市場秩序和嚴格的法律規制下進行的,不論其競爭的結果為何,就同樣都是公正和諧的。市場不能保證你一定成功,市場只能保障你與你的競爭者地位的平等和法律的公正。再次,和諧的證券市場應是成熟的證券市場,也就是持續、健康和穩定發展的市場。這樣的市場並不是說就一直是向上的、沒有波動的(甚至是劇烈波動)、各方都贏的和沒有風險的,而是說市場的走向、波動、盈虧和風險主要是由市場來決定。市場是基礎,政府只起輔助作用(能動的和主導的作用)。我國的證券市場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不成熟到成熟,初期的發展的確需發揮政府的重要作用,尤其當我們面臨新興和轉軌的雙重任務時。但是,成熟的證券市場應該是政策逐步讓位於市場,其走向、波動應主要取決於整個市場的內在價值和流入市場的資金的市場。而流入市場的資金又取決於 上市公司 的內在價值和投資者的信心。因此,優質的上市公司對於和諧的證券市場就處於基礎性的地位。因此,在政府調控和法律規則的規制下,成熟的市場機制能夠也應該發揮引導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結構、改善經營管理、披露真實信息、提升內在價值的積極作用。
  
  三、政治學思考
  
  現實 社會 永遠是混合體。一方面,和諧的證券市場應以市場為基礎;另一方面,和諧證券市場也需要政府的干預和調節。首先,和諧的證券市場要以法律規則的規制為基礎,即要奠定市場的非市場基礎,建立起抽象和普適的行為規則的框架。政府需在證券市場方面發揮立法、執法和司法的作用,以實現立法的普遍性和適用法律的一致性。這是和諧證券市場的根本性制度基礎,也是政府在和諧證券市場中的首要職責。其次,在新興的、轉軌的證券市場的發展中,證券市場的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不成熟到成熟,其間情勢複雜、任務艱巨,真正能高屋建瓴、審時度勢和駕馭全局的,也非政府莫屬。因此,政府應在市場的培育、恢復和完善的過程中履行其能動和主導的作用。再次,在社會誠信相對缺失,社會資本相對不足,權力、金錢和人情危及公正的社會中,一個良好的社會投資和融資環境的建立,存在著周期長、 成本 大、正外部性的特點。在這些領域,政府替代市場就成為義不容辭的職責。最後,證券市場中的市場信息不對稱,即市場的透明度問題,是一個核心問題。在市場上,如果任虛假信息、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橫行,就會使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利益受損,市場誠信環境惡化,投資者的信心受挫,並使可能出現的 金融 風險和 金融危機 擴大。信息不對稱問題的解決,具有正的外部性和「搭便車」的傾向,理應由政府加以解決。政府應通過公正行為規則的制定和落實,很好地規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介機構的信息監督和投資者交易中的信息整合,以營造一個公正合理的透明度市場環境。
  因此,一方面,那種認為在證券市場上政府管得越少就管得越好的信條,已為大多數政治領袖所拋棄。另一方面,政府也有失靈。政治權力就有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去追求自己的私利的可能性,並且它還有擴張性、慣性和剛性,傾向於直接控制和非規範行使。所以,政府對證券市場有監管錯位的可能。其表現:一是不該管的管多了,對市場滲入太多,用行政職能代替市場職能,將市場培育時期的職能延續到市場化時期;二是該管的沒有管好,致使法律規則不完善、落實不到位,信息的監管不力,市場准入、退市的標準以及中介機構的責任機制未及建立;三是沒有正確處理政府管理機構與國企上市公司的關係,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所以,在和諧的證券市場的建立中,政府的職能應有一個合理的定位。
  四、倫理學探析
  
  從倫理學的角度來看,和諧證券市場並不要求各投資人之間、各上市公司之間結果平等、盈虧一致。和諧的證券市場應是一個自由與平等、效率與公平統一的市場。在這一市場裡,存在的是市場競賽,也就是一場按規則展開的、並由更高的技藝、更大的力量或好運所決定的競賽。在這一競賽中,各主體都在運用他們各自的知識追求各自的目的過程中遵循著相同的抽象的競賽規則。其中,結果的不平等,既是市場競爭的結果,更是市場競爭的動力。反過來,若要確保結果平等,就必須以地位的不平等、規則的不正義和程序的不合理為前提,這將導致經濟生活中正義與效率的雙重損失。當然,對社會生活中的弱者、競爭的失敗者,從保障人人都能過上一個基本的、最低限度的和有尊嚴的生活的角度,政府應該進行一定的再分配,以對結果的過分不平等進行適度的矯正。國家的確在保證為人們提供最低生活資源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但這既不是證券市場所應提供的,其矯正也應在證券市場之外進行。和諧的證券市場只有在作為一種人之行為規則的時候才具有意義。
  公正與成文法律的建立密不可分,只要從抽象性的規則方面對法律進行恰當的規劃,其結果必然就是公正的。在證券市場中競爭的最終結果也許非常不平等。難道證券市場只有在為每個投資者或每個上市公司提供相同的收入、融資或增值才是公正的?在證券市場上根本就沒有所謂的「社會公正」,而只有法律的公正、程序的公正和交換的公正。證券市場自有其自身的分配機制。根據規則而不是根據特定的結果來判斷證券市場中的行為,是使開放社會成為可能的正確步驟。和諧證券市場的法治精髓就是,只要規則是公正的並嚴格加以執行,而不論各主體的盈虧結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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