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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熙豐農田水利建設的勞力與資金問題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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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勞力與資金,是王安石變法中農田水利法著力解決的兩個 問題 。王安石與宋神宗主要通過徵調民力、調遣軍隊與招募饑民等途徑來解決勞力問題。而水利建設中的經費問題,則主要以按戶等攤派、鼓勵富戶出貴與政府低息或無息貸款等方式來解決。這些途徑雖無太多的創新,但促進了宋神宗時期的農田水利建設。
[關鍵詞]王安石變法;農田水利建設;劈力;資金

農田水利法是王安石變法的一項重要 內容 .也是一項成效顯著的新法。學界對此向來很重視,並推出不少成果。①筆者欲在前人 研究 基礎上.對熙豐水利興修中的勞力與資金問題試作淺論,以期有補於王安石變法研究和今天的水利建設,不當之處,歡迎指正。 ————————
① 鄧廣銘:《北宋 政治 改革家王安石》.河北 教育 出版社2001年,第154—169頁。漆俠:《王安石變法》(增訂本)。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41—146頁。楊德泉、任鵬傑:《論熙豐農田水利法實施的地理分布與 社會 效益》,載《宋史研究論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185頁。汪家倫:《熙寧變法期間的農田水利事業》,載《晉陽學刊》1990年第1期。程民生:《宋代地域 經濟 》,河南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87頁。王曾瑜:《王安石變法簡論》,載《 中國 社會 科學 》1980年第3期。汪聖鐸:《兩宋財政史》,中華書局,1995年。第502—506頁。

一、熙豐興修水利的勞力問題

在興修水利上,最棘手的問題是資金與勞力。這幾乎是所有水利建設都要遇到的難題。正如曾鞏所說:「至於修水土之利,則又費材動眾,從古所難。」[1](卷13《越州簽湖圖序》)先看勞力問題。水利建設,一般工程比較浩大,歷時較長,需要勞力多。據史載:堵塞黃河小吳口,計役314.4萬工;[2](P7634)開漳河用700萬工日、滹沱河八九百萬工日。[2](p6275)如此浩大的工程, 自然 需大批勞動者。郟亶籌劃蘇州一項水利工程,需歷時三年,預計用20萬勞力。[2](P5960)①修二段河,「所聚人夫十餘萬」。[2](p5576)元豐六年(1083),治理洪澤河,預「計工二頁五十九萬七千,役民夫九萬二千一月,兵夫二千九百兩月」。[3](《方域》」之10)水利建設常常受到自然條件和生產條件的制約,需要避開汛期和農忙季節。故興修水利通常要集中勞動力、集中勞動時間,在當時落後的生產力條件下,其難度與勞動強度可想而知。如何因民所利而興利,是擺在宋神宗、王安石面前的一件大事。
王安石變法時期,採用了募役、差調並重,有償勞動、無償攤派相結合的辦法,鳩集農田水利建設勞動力。具體說來,有以下幾種情況:
1.利用軍隊 號稱宋代募兵之一的廂軍,是代民充任雜役的各種專業兵的總稱。章如愚說:「古者,凡國之役;皆調於民。宋有天下,悉役廂軍,凡役作營繕,民無與焉。」[4](後集卷41《兵制門·州兵》[5](p4639)一般無征戰的廂軍,「名額猥多,自騎射至牢城,其名凡二百二十三」。[5](p6466)其中番號為「堤防」、「堰埭」的廂軍,應屬於專門興修水利的專業兵。據《宋史·兵志》載:建隆以後的200多個廂軍番號中,駐紮於成都的防河兵、杭州的「捍江都」兵、通州、泰州的「捍海」兵,[5](p4658,4664)從字面上看應屬於水利兵。宋仁宗景祐(1034~1038)中,浙江「置捍江兵士五指揮,專採石修塘」,「每指揮以四百人為額」,至南宋理宗寶祐三年(1255)尚有300人。[5](p2396、2397)在宋神宗熙寧以後的廂軍中,「關河」、「廣濟」、「堰軍」、「捍江」(3指揮)、「防河」等番號也都是水利兵。[5](P4672,4680,4684,4690)在熙豐時期,上述專業水利兵當然要參與水利建設。熙寧三年(1070)八月,宋神宗批示:天下水利興修所役過「若干兵功」,歲終應呈報司農寺。[2](p5224)次年,開修漳河,「役兵萬人」。[5](p2351)熙寧六年,樞密院誣奏:「淤田兵多死,每一指揮,僅存軍員數人」。經查,「死事者數不及三厘」。[5](p2371)熙寧九年,修御河用廂軍「一千七百餘人」。[5](p2356)熙寧十年七月,據文彥博報告:曹村護理黃河的埽兵士多在「別處占使」,「見在只有兵十七人實役」。[2](p6942)參與興修水利的廂兵,除了專業水利兵外,應當包括臨時調遣的非專業廂軍。元豐二年(1079),調發壯役兵2000,京東廂軍1000,濱、棣二州修城揀中崇勝兵5指揮,共約5000人,赴洛口興工役。[2](p7220)次年,歲調「客軍」(即非專業兵)9000人,專門修治黃河、汴河等。[2](p7425)元豐六年春,堵塞曹村黃河口,有20萬兵參加。[6](卷15《塞曹村決河》)是役,當包括不少臨時抽調的非專業兵。
廂軍是宋代募兵的一種,是職業兵、僱傭兵,有薪水,靠國家供給養。因此,無論專設的水利兵或臨時差調的廂軍,都屬於召募性質。不過,由於史載不詳,無法知道熙豐時期有多少水利兵、有多少兵參與水利建設,成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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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原文「二千萬」,《長編》本卷後校勘為「二十萬」。

2.徵調氏夫 徵調民夫,是鳩集興修水利勞動力的慣用手段。宋制:調發丁夫治河「歲以為常,皆用正月首事,季春而畢」。[2](P186)宋代廂軍雖是充當百役者,但其中水利軍數量畢竟有限,許多水利工程仍需徵調大量的民夫來勞作。宋仁宗時宋祁曾說:廂軍「月費廩糧,歲費庫帛,數口之家不能自庇,於是相挺逃匿,化為盜賊者不可勝算。朝廷每有夫役,更藉農民以任其勞。」[7](卷101《上仁宗論三冗三費》)廂軍所負之役,往往落到民夫頭上,水利之役自不例外。
在宋神宗之前,調民夫興修水利,歲皆有之。宋仁宗時,荊湖南路監利縣「瀕江漢築堤數百里,民恃堤以為業。歲調夫工數十萬,不足,取之旁縣」。[8](卷38《著作佐郎周君墓志銘》)
熙豐時期,亦常調用民夫。熙寧初年,張峋知鄞縣,是縣廣德湖經久不治,「西七鄉之農以旱告」,張峋「為出營度,民田湖旁者皆喜,願致其力」,「用民之力八萬二千七百九十有二工,而其材出於工之餘」,修水田二千頃。[1](卷19《廣德湖記》)①鄞縣廣德湖改造,取於民願,因力而致,但也屬於差調民夫性質。熙寧年間,郟亶提舉兩浙水利,經度蘇州一項水利工程,提出鳩集人夫計劃時說:蘇州五縣之民,自五等已上至一等,不下十五萬戶,若每戶出工七日,則可調發百萬夫。[9](卷19《水利上》)②熙寧六年(1073)六月,「詔河北春夫不得過五萬人,歲以為式」。[2](p5970)熙寧七年九月庚寅,詔:「河北旱災,民方艱食,惟河防急切及修城,許量調春夫」。[2](P6242)同年十一月王寅,知諫院鄧潤甫言:「淤田司引水淤酸棗、陽武縣田,已役夫四五十萬。」[5](p2371)元豐六年(1083),黃河決於曹村埽,調發民夫50萬修治。[6](卷15《塞曹村決河》)徵調民夫,帶有攤派性質,但以一鄉一縣或一州為單位,利用農閒季節集中勞力,集中攻堅,不失為解決水利建設勞工問題的策略之一。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崑山縣主薄丘與權說:「古制:役民興作,經費寡而售效速」,[9](卷19《水利上》)即謂此義。不過,過多地攤派徵調,難免擾民。提舉兩浙水利官郟亶,在蘇州主持水利建設,「凡六郡三十四縣,比戶調夫,同日舉役。轉運、提刑皆受約束,民以為擾,多逃移」,甚至引起吏民「騷亂」,郟亶被追官。[9](卷19《水利上》)[2](P5960,5824)這是攤派民夫致民「騷亂」之一例,說明了徵調民夫不利的一面。
3.募饑民興水利 使用廂兵治水,廂兵數量有限;徵調民力興水,有擾民招亂之憂:欲解決農田水利建設勞工問題不得不另想辦法。熙豐時期,不少水利工夫源自所招募的饑民。此即所謂的以工代賑,將救飢恤災與農田水利建設相結合,是解決勞工問題的好辦法。
宋神宗時,與兵役實行招募制、職役實行僱傭制並行,河役等雜役也實行召募制。與差調明顯不同,召募原則上既要「取民自願」,還要付給一定報酬。儘管在實行中會存在強迫和少付或不付酬金的現象,但比起完全無償征凋、硬性攤派多少有點進步,值得肯定。宋神宗以前,一些地方官嘗試過利用招募方式鳩集勞力。如景祐中,范仲淹知蘇州時,興修水利,適逢荒歉,於是「日以五升,召民為役,因而賑濟」。[10](卷11《上呂相公並呈中丞咨目》)歐陽修在潁州時,也曾實踐過。[11](卷3下《興工作以食餓夫》)但是,這種鳩集勞力的方式在宋神宗時得到大力推廣。熙寧五年(1072)二月。宋神宗詔賜兩浙轉運司常平谷10萬石,賑濟浙西水災州軍,「仍募貧民興修水利」,[2](p5586)說明這種工賑在此之前曾經推行過。次年六月,正式詔頒工賑法:「自今災傷年分,除於法應賑濟外,更當救恤者,並豫計合興農田水利工役人夫數及募夫工直,當賜常平錢穀,募饑民興修。如系災傷。輒不依前後敕賑濟者,委司農寺點檢奏劾以聞。」[2](p5966)此法規定招募饑民興修水利,募夫給工值,由常平錢穀專項充給。同年,負責兩浙水利興修的沈括請求:「常、潤二州歲旱民飢,欲令本路計合修水利錢糧,募闕食人興工」,得到宋神宗批准。[2](P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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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是役「以熙寧元年十一月始役,而以明年二月卒事」。
② 郟亶經度兩浙水利始於熙寧五年十一月癸丑,止於六年五月乙丑,見《長編》卷240,245,第5824、5960頁。

他還說:「浙西諸州水患久不疏障,堤防川瀆多皆堙廢,今若一出民力,必難成功。乞下司農貸官錢,募民興役」。宋神宗又詔從其請。[2](p5990)[12](卷73《水利》)沈括是農田水利專家,又是浙人,「知其利害,性亦謹密」。[12](卷73《水利》)他吸取前任官郟亶好大喜功、徵調民夫、招怨敗身的教訓,懂得「民力饒裕、易於興工」和「民間曉然知其為利」而「樂於趨役」[2](P5990)的道理,其募民興修水利的主張,正基於此識。而「每以勸農事為急」[12](卷73《水利》)的神宗、王安石則是有求必允、全力支持。熙寧六年九月,淮南東路、兩浙路又以災傷求賜,宋神宗下令各撥常平司糧3萬石,募饑民興修農田水利。[2](p6011)是月辛酉,又詔增兩浙、淮南東路各3萬石,「並依戊申詔旨施行」工賑。[2](p6014)同年十二月,再次詔賜淮南西路轉運司常平米3萬石,募饑民興修水利。[2](P6059)熙寧七年,持續旱災,災民很多,為防止民流田廢乃至農民起義,宋神宗詔令「災傷路委監司各分地檢計,合興農田水利及堤岸、溝河、道路栽種林木土功之類可以募夫者,並具利害以聞」。[2](p6111)同年十二月,淮南東路轉運司乞增賜上供糧10萬石,「募飢人修水利」,詔「與上供糧五萬石」。[2](p6298)南方工賑盛行,北方也比較常見。熙寧七年(1074)八月,詔「京西轉運司具賑濟流民事狀,司農寺具所興修農田、水利次第」。[2](p6234)同年九月,詔從河北西路轉運司之請,「災傷路召募缺食或流民興役,朝廷賜米外,其於農田、水利及修城壕者,悉給常平錢穀」。[2](P6242)是年,知耀州閻充國,募流民治漆水堤。[5](p2372)
募饑民興修水利,尤值珍視。它可將賑饑與興利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比單純地賑饑效果要更佳。王安石批評定州煮粥救飢說:「若聚人每大口日給一升,小口給半升,即饑民須廢業待給,如此則容有不暇炊煮者。今救飢偯飯凡半年,若以作飯之米計口偯與,令各營生,官所費無加,而饑民得實惠,不妨經營衣食,猶勝於聚,而粥飯不能救死,徒成疫癘也。」[2](p6458)因此,王安石主張「募人興修水利,即既足以賑救食力之農,又可以興陂塘溝港之廢」,[2](p5777)即「今[令]及未困,募之興利」。[2](p6458)正是基於此種認識,在王安石主持變法的幾年中,工賑得到了大力推廣,而其罷相後,尤其是在神宗獨自操持新法的幾年中,史書罕有記載。①
據載,熙寧某年,「歲惡民流」,淮南東路轉運副使蔣之奇,「募使修水利以食流者。如揚之天長三十六陂,宿之臨渙橫斜三溝,尤其大也,用工至百萬,溉田九千頃,活民八萬四千。」[5](P10916)工賑之效由此可知。朱熹評論說:「諸興修農田水利,而募被災飢流民充役者,其工直糧食以常平錢穀給……既濟饑民,又成永久之利,實為兩便。」[13](卷17《奏救荒畫一事件狀》)南宋人董熠稱讚「工賑」是「以工役救荒者也」,治流民根源而「易為力」之法。[14](卷上、卷中)紹興六年(1136)九月,溫州進士張頠言:工賑「一舉而兩得;」[3](《食貨》7之43)在南宋,工賑也非常流行。②這些事例說明,王安石之大力推行工賑,從 理論 上、實踐上講都是可行的,其 影響 也是深遠的,體現了他一貫主張的通過 發展 生產而增加賦入的開源思想。
推行工賑法,除獲得救飢與興利直接效益外,還可在一定程度上堵塞兵冗之弊,是解決宋初以來冗兵問題韻重要途徑。饑民一般是廂兵的直接來源之一③,饑民入伍次數減少,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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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據《宋會要·食貨》7之18至30、《長編》、《長編紀事本末》等史書,工賑法盛行於熙寧年間,而罕見於元豐年間,或與主持變法者變換有關。
② 《宋會要·食貨》7之40至77.8之1至32,均有記載,從略。
③參見拙文《「易進難退」兵制與北宋前期之冗兵》,載《煙台大學學報》2003年2期。

軍的數量也就相應地減少。熙寧四年(1071),廂軍兵額為227627人,[2](P5556,5384,6375,8397)①比治平時少27萬、比慶曆時少20萬(5)(p4576)。由此可知,熙寧時期工賑又收到裁冗減費(即節流)的效果。綜上所述,熙豐時期水利建設的勞力來源有三:即軍隊(包括水利兵和部分非水利軍)、差夫、募夫(主要是饑民)。與北宋前五朝相比,募夫作為勞力的比例要明顯大一些。就宋神宗一朝而言,由於水利建設主要集中於熙寧期間,所以募飢興役的次數多、地域廣,既有利於發展生產、開闢財源,又可收控制冗兵、節裁冗費之效。

二、熙豐農田水利建設的經費問題

一般而言,水利建設經費包括:民夫報酬或募夫的工值、木石等建築材料費與土地占用費。②諸項開支為數不小。熙寧九年(1076),知制誥熊本說,修御河「自興役至畢,凡用錢米、功料二百萬有奇。今後每歲用物料一百一十六萬,………約費錢五萬七千餘緡」。[5](p2356)元豐三年(1080)二月,知州王孝先說,「淤田、營田司自熙寧七年至十年費錢十五萬五千四百餘緡」。[21(p7352)元豐六年(1083),修浚洪澤湖,預計用麥米11萬斛、錢10萬緡。[3](《方域》17之10)
熱衷於農田水利建設的宋神宗與王安石對水利開支並不吝惜。王安石認為,「興農事自不費國財,但因民所利而利之,則亦因民財力而用也。」[2](p5172)熙寧五年(1072)十一月,王安石與宋神宗討淪水利經費問題,王安石建議:「陛下若捐常平息錢助民興作。何善如之!」宋神宗慨慷地說:「縱用內藏錢,亦何惜也。」[2](p5832)由於水利經費得到保證,熙豐時期水利建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績。這一時期水利經費來源與籌集,概括說來,蓋有以下諸項:
1.攤派於民 攤派水利經費自古皆然,宋神宗時也不例外。熙寧二年(1069)十一月十三日詔降的《農田利害條約》中規定:水利經費先「糾率眾戶」,「民力不能給者」許「連狀借貸支用」,百姓應「出備名下人工物料」,而不出或不按時出者即「有違約束者」,要給予「科罰錢斛」。[15](p263~264)熙寧三年(1070),李竦 計算 一項水利建設的工料經費說:「以頃畝多少為率勸誘出備工料」。[3](《食貨》7之22)熙寧五年至六年間,提舉兩浙路水利官郟亶經度蘇州一項水利工程:「自三等(戶)已上至一等不下五千戶,可量其財而取之,則足以供萬夫之食與其費矣」。[9](卷19《水利上》)沈括代替郟亶提舉兩浙農田水利,採取按田畝出錢的辦法,「令一畝田率二百錢,有千畝即出錢二百千」[2](P6557),郟亶、沈括攤派經費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抑制富戶。因此,郟亶遭到當地有力之家「踐蹂」,[2](p5824)沈括也遭到田產在蘇州的參知政事呂惠卿的強烈抗議。[2](p6557)。同理,農田水利法遭到當時反對派的抨擊、詆毀,農田水利也被列入司馬光所說的朝政「六大缺失」之一。[7](卷117《上神宗應詔言朝政缺失》)
2.鼓勵富民出資 在私有制占絕對統治地位的宋代,土地多為私人、尤其為少數大地主所擁有。政府所進行的農田水利建設對下層老百姓固然有利,然受益最大者莫過於大土地擁有者。若上述按戶等高下、資產多少攤派對富戶有明顯的強制性的話,那麼曉之以理、勸其出資,則是取其自願。熙寧二年(1069)頒降的《農田利害條約》就明確規定:「如是系官錢斛支借不足,亦許州縣勸諭物力人出錢借貸,依例出息,官為置簿及催理。諸色人能出財力、糾眾戶、創修興復農田水利,經久便民,當議隨功利多少酬獎。其出財頗多、興利至大者,即量才錄用。」[15](p264)熙寧五年十二月二日,宋政府重申這一政策。[3](《食貨》7之25)於是,便有自出錢興修水利的現象。史載:金州西城縣民葛德出「私財修長樂堰,引水灌溉鄉戶土田」,宋神宗詔授金州司士參軍,賜度僧牒10道。[2](p6217)[5](p2371)熙寧八年二月,司農寺上言「乞更酬獎」葛德之舉,宋神宗再次頒詔賜度僧牒10道。[2](p6348)熙豐時期一道度牒不過130貫[16](p743),10道才為錢1300貫,數量不大,僅僅是對私人出錢興利的一種獎勵,但體現了政府能兌現承諾的精神。這在封建 時代 同樣顯得可貴。從現有 文獻 記載來看,私人出資興修水利比較罕見,宋政府兩次頒詔「獎諭」葛德,就說明這種義舉十分少見,更說明富人主動出資者稀有,在熙豐農田水利建設中作用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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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長編》卷228,熙寧四年十二月丙寅,第5556頁。又見《長編》卷350,元豐七年十二月末,第8397頁。但《長編》卷221,熙寧四年十二月辛丑,第5384頁,記神宗語曰,「廂軍五十餘萬」。而《長編》卷262,熙寧八年四月甲子,第6375頁,記王安石語曰,「今廂軍誠少,禁兵亦不多。」據此。熙豐軍數22.7萬是可信的。
② 此據施正康:《宋代兩浙水利人工和經費初探》,載《中國史研究》1987年第3期。此文雖論述兩宋兩浙地區,但可以大致反映水利經費開支項目。

3.政府拔支 組織大型水利建設,改良興造農田,是國家經濟職能之一。對農田水利頗感興趣的宋神宗與王安石,對籌措水利經費付出了切實的行動。或無償調撥,或給予借款,次數之頻、數量之大、形式之靈活,非其它朝代所能相比。其撥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類:
第一,動用「陂湖遺利錢」。「陂湖遺利錢」是國家「公田之賦」。據曾鞏稱:越州有鑑湖,溉田「由漢以來幾千載,其利未嘗廢也」。「宋興,民始有盜湖為田者」,「至於洽平之間,盜湖為田凡八千餘戶,為田七百餘頃」。[1](卷13《越州簽湖圖序》)[5](p2406)宋政府自不會輕易地讓私自圍湖造田者恣意逃稅,不知從何時起開始徵收田租。陂湖屬於國家所有,鑑湖田租當是「公田之賦」。這筆收入比較可觀,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有人說:「越州有鑑湖,租三十萬,[在]法許興修水利支用」。[3](《食貨》7之33)①引文中所述「[在]法許興修水利支用」,當指熙寧之法。據記載,熙寧七年(1074)四月八日,沈括說,「先奉朝旨許支兩浙陂湖等遺利錢興修水利。近勘會本路先管遺利錢額,及再差官根究.興修見未周遍,已見貫萬[疑為『石』]不少。」[3](《食貨》7之27)越州湖屬於「兩浙陂湖」,因此「在法」即是指熙寧七年的「朝旨」。朝廷允許支用陂湖等遺利錢以興修水利,是官府支持水利經費的一種形式。
第二,官府借貸。宋代借貸業比較發達:就債權對象而言,有私人之間借貸、官民之間借貸、官府之間借貸;就性質而言,有商業借貸、消費借貸和生產建設借貸。宋神宗時,農田水利建設多屬於官府間、生產建設性借貸。熙寧二年(1069)所公布的《農田利害條約》就明確規定:
應有開墾廢田、興修水利、建立堤防、修貼圩焊之類,工役浩大、民力不能給者,許受利人戶於常平廣惠倉系宮錢斛內,連狀借貸支用。仍依青苗錢例,作兩限或三限送納。[15](p264)

熙寧五年(1072)十二月二日、元豐元年(1078)四月,重申這一規定說:
開廢田、興水利、建立堤防、修貼圩焊之類,民力不能役者,許受利人戶具合費用數目,貸常平等錢穀,限三年兩料輸足,歲出息一分②。[2](p7069)[3](《食貨》1之29、7之25、7之30、53之12),[5](p2373)

這一規定是官民之間的借貸,利息僅為一分,但畢竟是有償有息借貸。
熙豐農田水利建設中的借貸常常為官府之間的借貸。熙寧八年(1075)四月,詔從王安石之請說,「江寧府昨借常平錢米修農田水利,如限滿未足,更展一年」。[2](p5400)③此則史料記述的是江寧府與提舉司之間的借貸關係。同年十二月,「詔司農寺以河北兩路坊場錢或借免役寬剩錢二十萬,給河北水利司」使用。[2](p6633)元豐二年(1079)四月,又詔司農寺出坊場錢10萬緡給導洛通汴司使用。次年二月,又詔給導洛通汴司坊場錢20萬餘緡,用作興修經費。[2](p7231,7354)河北水利司、導洛通汴司為興修水利的機構,這幾則史料記載的是司農寺與之借貸或轉借關係。就史料記載來看,熙豐時期圍繞水利經費而發生的官方間借貸關係,一般不提利息與利率,大概官方間關於水利經費的借貸沒有利息,僅還本即可,即屬於官府間互相轉借、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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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史》卷97《河渠七》,第2406頁,記南宋初為10萬斛。
② 《長編》卷289,元豐元年四月壬戌,第7069頁;《宋史》卷95《河渠五》,第2373頁;《宋會要·食貨》53之12,《宋會要·食貨》1之29、7之30。關於出息問題,史載不一致。《宋會要·食貨》7之25記為「二分」,其它均為「一分」。既為長期貸款,又是鼓勵性借款,可能為「一分」息。
③ 「昨」指「熙寧七年正月」,據《長編紀事本末》卷73《水利》第2344頁,記賜江寧府常平倉5萬石修水利。

第三,賜給水利經費。皇帝「賜給」水利經費,一般都無需償還。其實這些錢穀都來自百姓,只不過以「皇恩」的名義部分返還給百姓。但這種「賜給」對象是農田水利興修者,即投資於生產建設,還是值得肯定的。前文已論述,國家為解決水利勞工伺題,將救飢與農田水利結合起來。同理,為解決經費緊張之勢,政府用有限的錢穀將救死扶傷與農田水利建設有機地聯繫起來,一舉兩得。
宋仁宗時,名臣范仲淹算過這樣一筆帳:饑荒時,國家用9000石或15000石米作水利經費,興修水利工程,保證旱澇有收,則蘇州一年可以納兩稅米30萬石,又可提供「官私之糴」米數百萬斛。政府投入與產出比至少為一比二十或一比三十。[10](卷11《上呂相公並呈中丞咨目》)這個道理,王安石與宋神宗都十分清楚。王安石曾說:「募人興修水利,即既足以賑救食力之農,又可以興陂塘溝港之廢」,一舉兩得。[2](p5777)宋神宗對於工賑也明確表態:「縱用內藏錢,亦何惜也。」[2](p5832)[5](p2370)因此,在熙寧時期,以「賜給」名義下詔撥支錢穀、募民興利的情況甚多。
熙寧五年(1072)二月,詔賜兩浙常平谷10萬石。賑濟浙西水災州軍,「仍募貧民興修水利」。[2](p5586)熙寧六年六月,詔:「自今災傷年分,除於法應賑濟外,更當救恤者,並豫計合興農田水利工役人夫數及募夫工直,當賜常平錢穀,募饑民興修。」[2](P5966)「當賜常平錢穀、募饑民興修」是一原則性規定,故無明示數量多少。同年十二月,賜淮南西路常平米3萬石,募饑民興修水利。[2](p6059)熙寧七年正月,詔賜江寧府常平米5萬石興修水利。[2](p6077)是年二月,河陽府報告說,連年災傷,常平倉賑濟斛斗不足,乞兼發省倉,「詔賜常平谷萬石興修水利及賑濟饑民」。[2](p6082)同年八月,詔從河北西路轉運司之請,「災傷路募召缺食或流民興役,朝廷賜米」。[2](p6242)同年十二月,詔淮南東路於司農寺內「與上供糧五萬石」,「募飢人修水利」。[2](p6298)熙寧八年三月,又賜京東路常平米5萬石,募民興利。[2](p6361)
除了詔賜錢穀外,還詔賜度牒之類。元豐二年(1079),河北水利司缺經費,出主簿、齋郎告牒募人入錢,久無應募者,於是「賜澶州度僧牒六百五十」道,[2](P7282)以每一道130貫計,約為錢84,500貫,也是一筆不小的支助。
皇帝詔賜的錢穀一般是不用償還的。但也有個別現象,似乎要償還。如熙寧七年(1073)正月,詔「賜江寧府常平米五萬石修水利」。[2](p6077)但是一年後,即熙寧八年四月,又詔令「江寧府昨借常平錢米修農田水利,如限滿未足,更展一年」。[2](p6400)當然,二次詔令是否所指一事,恐仍須進一步考證。即便如是,恐也是個別現象。
上述關於籌集水利經費諸方式中,借貸與賜給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幾乎所有借貸、賜給錢穀的事例,多集中於熙寧期間,這不是摘取材料之故,而史載確實如是。這個現象說明,贊同支持農田水利建設的宋神宗,於熙寧年間一再詔令賜給、借貸錢穀,鼓勵興修農田水利,與王安石的努力和爭取分不開;元豐期間,王安石罷相,單獨主持新法的神宗顯得力不從心或無暇顧及農田水利建設,導致農田水利建設大大減少,水利經費開支也隨之減少。故史載自然甚少。二是,詔令借貸和賜給的錢穀,多來源於常平倉。這說明常平倉在熙寧時期發揮了重要作用。而此前諸朝常平倉谷少本小,很難發揮支援生產建設的作用。宋代常平倉之所以能在熙寧時發揮突出的作用,與王安石的常平新法的實施有著密切關係。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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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馬玉臣:《王安石對宋代常平倉的改革及其影響》,《煙台大學學報》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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