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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離婚子女撫養問題的簡單解析

2023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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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撫養問題
一、父母離婚後子女撫養的歸屬
在父母離婚以後,子女隨何方生活,直接關係到子女的利益,在離婚案件中,最容易引發當事人雙方的爭執。在處理子女的撫養問題上應該從子女最大利益原則的角度出發,找到最有利的解決方法。
(一)離婚後子女撫養關係的確定
1、父母雙方達成協議的處理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父母雙方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一般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協議處理,但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的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如果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也會尊重雙方協議的。
2、父母未達成協議的處理
(1)子女不滿兩周歲的處理。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不滿十周歲的處理。對兩周歲以上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在十周歲以上的處理。對未成年子女滿十周歲的,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執時,一般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這並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對於成年的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4)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處理。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
子女撫養關係確定後,如果父母的撫養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者子女要求變更撫養歸屬的,可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關係;協議不成的,一般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處理。一般,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支持: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的;③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父母離婚後父母與子女的關係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是離婚後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這是從廣泛的概念講,在實踐中,子女與父母的關係包括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繼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不同的關係中處理是有所區別的,具體如下:
1、父母與婚生子女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滅,因為他們間的關係是基於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係。這血緣是改變不了的,不能通過法律程序來加以解除的,更不能因人的意志而改變。離婚只能解除父母間的夫妻關係,不能解除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在父母離婚以後,無論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而且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父母離婚前後也不會變化,是一致的。
2、養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也不會因為養父母的離婚而消滅。《婚姻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養子女在養父母離婚後,仍是養父母的子女,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為養父母離婚而改變,除非有變更收養關係的事實存在。
3、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在繼父母離婚後,相對前兩種比較複雜。首先,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未形成撫養關係的,則在繼父母離婚以後關係消滅;其次,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關係的,有以下幾種情況:對於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係,可因繼父母離婚而消滅;對於繼子女由繼父母撫養成年的,他們的關係不因繼父母離婚而消滅;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的繼子女,繼母或繼父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生母撫養。
三、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探視權保障
我國《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可以看出,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利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被剝奪,這是基於親屬權而產生的,不能錯誤的認為子女歸誰撫養就是歸誰所有。同時,也要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得為了發泄對對方的私憤,而以不要對方的撫養費或不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為由,不准對方與子女聯繫,拒絕對方探望子女。還有,也不得因對方支付撫養費不到位而剝奪對方的探視權。
1、探視權的行使。《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雙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達成協議,約定何時何地以怎樣的方式行使探視權,這樣既可以避免直接撫養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直接撫養方頻繁探望對子女成長造成不利影響。探視權一定要本著對子女有利的原則行使,如果子女願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如果子女不願意被探望,也不宜強行探望。
2、探視權的中止和恢復。《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上的兒童明確不願被探望的,則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對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權。我國《婚姻法》沒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視權,但是現實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小孩的現象還是不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權,應該從父母的探視權行使。
網友諮詢: 撫養費包括哪些內容
離婚後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哪些內容
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法解釋》的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因此,在書寫離婚協議時,如果沒有把教育、醫療費單項列出,撫養費一般會被法院推定為包括教育、醫療、生活費用在內的。但是,如果離婚後,孩子發生突發的、較大的醫療、教育費用或人身意外傷害費用,而原有撫養費不足以支付的,可以另行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撫養費的確定標準參考以下兩個因素: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根據最高院的相關規定,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被撫養人的實際需要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被撫養人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重要的參考標準。
撫養費的給付方式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常見的給付方式有按月支付、按年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等。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一般來講,如果對方當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不大。
小編結語:關於離婚後孩子的撫養問題,規定在《婚姻法》的36條和37條,當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則性的規定,大體精神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關於離婚子女撫養問題的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希望的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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