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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後一方能否取消對方的探視權的問題

2023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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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能否取消對方的探視權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2、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問題
我與前妻離婚後,協議孩子歸我撫養,每周六前妻有探視孩子的權利。但我發現,每周孩子從其母親回來後,都對我有牴觸情緒,也漸漸不聽我的話,經常與我頂嘴吵架。我感覺前妻的探視直接影響了我們父子之間的關係,沒有一個和諧的氛圍,對孩子的生活、學習都非常不利,我能否起訴前妻取消她對孩子的探視權?
解答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該條規定明確了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而且該條還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確實發現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的,可以申請法院中止對方的探望權。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規定, 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依法確定了探視權的可訴性。
筆者認為,探視權是一種權利,也更加是一種義務。夫妻離婚後,不改變孩子與父母的血緣關係,也不因此減少父母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探視權從某種程度講也是為了保障離異家庭的孩子,儘量較少孩子的因父母離婚所帶來的傷害。如果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卻有證據證明另一方有確實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並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卻屬不利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暫時中止其探望權。但這並不代表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義務的免除,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更加具體規定了: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這說明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網友諮詢:探望權能否放棄及探望權性質
探望權能否放棄及探望權性質
律師解答:
這一內容為民事調解書所載明.這就產生一個問題:作為離婚的父母一方,能否自願放棄對未直接撫養的婚生子女的探望權?探望權能否放棄直接涉及到探望權的性質問題.也就是說,探望權是一種權利?還是一種義務?或者是權利和義務的結合體?具體而言,如果探望權是一種權利,則可以放棄;如果探望權是一種義務或者權利和義務的結合體,則不能放棄.筆者認為,探望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離婚的父母對不直接撫養的子女定期或不定期的探望權利是親權的一項內容.親權是以主體間特定的親屬身份為發生依據的,父母婚姻關係的解除並不解除父母與子女的血緣身份關係.《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的離婚而解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父母子女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不與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一方,親權行使受到限制,部分親權被停止,但探望等權利義務被保留了下來,法律在將監護權判給一方的情況下,同時賦予了另一方探望的權利,雙方共同行使親權.賦予探望權獨立權能地位的前提在於父母共同行使的親權,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親權的各項權能處於基本完滿狀態,探望權隱含於親權當中,尚為轉化為現實的權利與義務.父母離異後,親權的各項權能發生了分離.探望權作為親權中一項重要的內容,由潛在的隱含的權能轉化為現實的具體的權能,歸屬於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該方行使包括探望權在內的一些權利義務.可見,探望權不僅是未與子女共同生活方的一種權利,也是其義務,是其親權行使的延續,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探望權顯然具有親權的諸多屬性,其與親權的區別在於它的權利主體和內容相對比較窄.探望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權利可以拋棄,而義務必須履行.作為享有探望權的父母是不能拋棄探望權的,探望權性質與監護權相同,既為權利又為義務.因此未與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阻礙探望就構成侵權;若不去履行探望之責,同樣違法.探望權的存在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得以健康發展,從而有利於其成長,並解決離婚後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關係的融洽發展,這是我國婚姻法中明確探望權的立法本意.子女與父母的交流,是雙方親情的需要,也是子女能健康成長的關鍵.因此為了子女的利益,在未成年子女提出要求時,未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無特殊理由不能拒絕履行探望之責,同時,探望權只有中止的情形,不能放棄,義務是探望權中的應有之義.探望權的行使可以促進父母子女關係的融洽,為了維繫父母子女之間的感情,促使父或母關心子女成長,應該賦子非直接撫養方行使探望權.探望權在性質上屬於離婚父母一方對未直接撫養的婚生孩子的一種權利和義務,直接源於父母對子女的親權,因此,當事人不能在調解協議中自願放棄對未直接撫養的婚生孩子的探望權,對於自願放棄探望權的調解協議,因違反法律,法院應不予確認.
小編結語: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並且在父或母探視子女時,如出現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視的權利。這裡應明確探視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當父母的探視行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才能中止。關於離婚後探視權能否取消的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希望的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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