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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和婚後買房的區別 婚前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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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愛情的房子,正如現實中結婚前必須有房子一樣。一般來講,房子是包括在彩禮中,是男生所要解決的事。這也給男生在無形中增加了很多的壓力。但個別的也有雙方在結婚後共同買房。由此小編產生了一個比較常見的也是很多新婚夫婦比較關心的問題。婚前和婚後買房有什麼區別,如果在婚前男生支付買的房子算共同房產嗎?今天小編就跟大家聊聊關於買房的事。
一、婚前和婚後買房的區別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因此,也就是說,以你們目前的情況來看,男方父母為購置房屋出了全資,如果男方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房子是贈予你們夫妻二人的,那麼房子是贈予男方一人的,你沒份。
但是,如果是婚後男方父母全資買房,沒有明確表示是贈予男方一人的話,房子是贈予你們夫妻二人所有,為夫妻共同財產,你有份。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婚前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該房不屬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該房屋不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配偶婚前已出資購買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和你結婚後,才領取該房屋的的產權證,只是對該房產賦予了外在的證明。  
其次,該房產不能因為你的居住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據此,要將配偶的婚前房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有雙方的書面約定,如果沒有書面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該套房產不因結婚以及你的居住時間的長短而改變。 
三、什麼是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一個法律名詞。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注: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自古以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都是以利益為基礎,雖然夫妻雙方以後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人生總是有很多意外,誰都不敢保證雙方不會出任何問題,尤其是與利益有關的問題。所以小編覺得就算是夫妻雙方,婚後財產如何分割還是寫清具體的歸屬權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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