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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議題並非人身攻擊的擋箭牌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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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永征
方是民、崔永元爭論轉基因食物安全因何走上法庭?
法庭是對轉基因食物是否安全作判決嗎?
轉基因食物安全議題對判決有影響嗎?
方崔的公眾人物身份對判決有影響嗎?
中國法官有權「造法」嗎?
一、歷史有時驚人相似
1993年在武漢,有位周姓造船工程師與另一位周姓船舶教授就造船理論發生論戰。周教授發表3篇文章指責周工程師的理論是「偽科學」,稱他是「地地道道的江湖騙子」,「騙取了大量科研經費和技術轉讓費」,提出要追究其「技術詐騙」的法律責任。周工程師寫了2篇文章反駁,稱周教授是「反科學的鬥士」「披了教授外衣的白痴」等。雙方先後對對方提起名譽侵權訴訟或反訴。法院認為雙方在學術爭鳴過程中使用的言辭超出了學術範圍,使對方的名譽受到損害,判決雙方相互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
20年後,在北京又發生方崔之爭。兩人就轉基因食物有益還是有害在網際網路上爆發激辯,數月後升級為名譽侵權訴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合併審理後在日前作出一審判決:雙方都有部分言論構成侵權,承擔刪帖、相互賠禮道歉、各自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因訴訟承支出的合理費用等民事責任。
網上或有人認為這是法庭對轉基因食物安全問題論戰的判決,對判決中在轉基因問題上避不表態感到不足,其實本案與轉基因沒有一毛關係,就同二周之訟也與造船無關一樣。
法律不過問科學問題的爭論
有關科學問題,包括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各種爭論幾乎無時不在進行。這種爭論是推進科學發展的一種重要的動力,人們就是在爭論中探求真理,克服謬誤,不斷提高掌握客觀規律、駕馭客觀世界的能力。作者魏永征,著名傳媒法學者、汕頭大學長江新聞學院講座教授
就像這個轉基因食物,自從上世紀80年代問世以來,爭論始終沒有中斷過。3年前崔永元到美國去做轉基因食物調查,製成的紀錄片結論很明確:有害。但是節目裡也披露美國人也是持有根本對立的兩種意見。他跑到上海復旦大學去作演講,當場就有一位生物學教授站出來提出異議,爭得不亦樂乎。方是民出來主張轉基因食物有益,要人們多吃轉基因食物,兩人發生爭論一點兒也不奇怪。
如果要問法律對這種爭論有什麼關係,那就是保護這種爭論;對科學問題的自由討論和論戰是言論自由的重要內容,是科學研究自由的一種常見方式。法律不可能判斷有關科學問題爭論的意見是非,司法只是對行為是否違法的裁判。司法的手段是國家強制力,而對科學的認識是不能強制推行的;強制只會窒息科學探求的精神。在現代社會,沒有人由於對於科學問題的是非難以解決而提請司法判斷,司法也決不會受理此類爭端。
就像本案的案由就根本不涉及什麼轉基因問題,而是名譽權糾紛。
二、爭論很快離開轉基因議題
本案中爭論雙方很快離開轉基因食物的本身話題,轉向對方「有沒有資格」「能力」等問題,接下來的爭執幾乎涉及一切可以拿來貶低對方的話題:從崔永元製作的轉基因節目的消息來源,方是民關於歐盟批准轉基因玉米、關於瘦肉精不會致癌、關於霧霾不是癌症的主要因素、關於飲用水中鉻限量標準等言論的是與非,到崔永元公益基金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方是民在美國買豪宅的收入來源,崔永元在美國獲獎是否存在交易,直至崔永元轉入中國傳媒大學工作是否有教師身份,方是民在清華大學講座被取消,等等。
正如判決書所言:
「本案中雙方的爭議雖由『轉基因』這一公共議題引發,但這並不意味著由公共議題引發的惡意人身攻擊也可以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公共議題並非人身攻擊的擋箭牌。」
三、判決緊扣侵害名譽權的兩種方式
判決認定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言論,包括誹謗和侮辱。
誹謗是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判決認定屬於誹謗的言論如:崔永元指方是民「坑蒙拐騙都於過」,是「網絡流氓暴力集團的頭目」,都是沒有事實根據的指責。方是民斷言崔永元紀錄片的採訪對象「是個職業託兒」,而經查事實並非如此。特別是方無視崔永元公益基金的管理和行政費用系由紅十字基金會提取的規定,在微博上暗示、誤導崔永元個人提取管理費謀取私利,屬於故意歪曲表述,構成侵權。
侮辱(言辭性侮辱)則是以辱罵、醜化等言辭貶損他人人格和人格尊嚴的行為。判決認定崔永元稱方是民為「肘子」「拽著它溜達」「流氓肘子」等,方是民稱崔永元為「瘋狗」「主持人殭屍」「張嘴就造謠、說謊的家教」等,都貶低、損害了對方的人格尊嚴,構成侵權。
法院對雙方爭執的數以百計的微博言論作了嚴格甄別,認定崔永元對方是民侵權微博共有34條,而方是民對崔永元侵權微博則有55條。雖然當事人都提起上訴,但這個判決還是值得予以點評。
在公共議題爭執中嚴格區分侵權和非侵權。依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問的規定,只有傳播虛假事實或侮辱他人人格,方屬侵害他人名譽權。這就要將事實和意見區分開來,正當表達意見不是侵權。為此需要區分:
一是,要將針對特定事實發表意見與將意見過度引申形同提出新的事實區分開來。本案爭議話題除了轉基因食物安全之外,還涉及瘦肉精、飲用水、霧霾等等科學問題,一方對另一方說法或所持依據表示嚴重質疑,往往會指責對方「沒有根據」「胡說」之類,進而指責對方「傳謠」「造謠」。說「造謠」顯然過分,但這是言者強烈表示不接受對方說法的邏輯引申,還是可以歸於意見之列,所以判決認為不構成侵權:再若方是民指崔永元參加某有機乳品新聞發布會就是充當「代言人」,雖然依據不足,但崔畢竟是出席了這次商業活動,故判決還是視為一種評論(意見)。至於進而指對方是「造謠者」「騙子」,甚至什麼「網絡流氓頭目」之類,這就超越了意見的範疇,成為「偽」意見,就必須提出證明對方是「騙子」「流氓」的事實,否則即構成侵權。
二是,要將對爭論對手品行的指責與蓄意貶損對手人格尊嚴區分開來。本案爭議往往夾雜著對對手各種表現的品評和指責,反映了雙方都要搶占道德制高點,爭奪論戰主動權的企圖。這些指責只要有那麼一點依據,也可以視為一種意見,如雙方都指對方指責自己為「罵街」「罵戰」,話說得不好聽,但畢竟不屬於對整個人格的貶損。還有諸如「臉皮厚」「死不認錯」「忽悠」「嚇唬人」之類的話語,雖然都是貶斥,但終究是對對手堅持己方立場、反駁對方觀點表現的一種形容,不是貶低整個人格,所以判決認為並非侮辱。言辭侮辱,是一種語言暴力,是以常人不能接受的歧視性詞語或形象貶損對方,企圖使之喪失一個普通人應有的尊嚴,如判決認定稱對方為「殭屍」「瘋狗」「肘子」等詞語,指人不成其為人,即屬於侮辱行為。
與20年前二周案件相比,本案判決在論證上要豐富得多,對於侵權和非侵權言論的劃分也要精細得多,這體現了法治的進步。
四、「公眾人物」權益「克減」論成為累贅
本案判決的不足在於判決書作者重複所謂「公眾人物」人格權益「克減」的論調,與整個判詞很不協調,成為一種累贅。
正如有學者指出那樣:「憲法對於公共言論保護的需要,與原告的公眾人物身份並不具有必然的對應關係」。
涉及公眾人物的言論並不必然與公共利益有關,而參與同公共利益有關的公共議題討論的也並不必然都是公眾人物。
如果按照法院認定那樣,本案雙方都屬於公眾人物,按照「克減」論,雙方的名譽權保護都應該「弱化」,都應該「寬容」對方的責難,那麼為什麼還要對雙方都作出侵權判決呢?
判決還把「公眾人物」人格權益「克減」同「公眾人物」對言論應該具有較高的注意義務並提,而這兩個規則是衝突的。好比方崔兩人都是「公眾人物」,都應該「克減」自己的人格利益,同時又要對自己的言論盡到較高注意義務;而當要求某一方對自己言論盡到較高注意義務即承擔較重責任時,就恰好意味著強化同樣也是公眾人物的對方的人格利益保護,如果要求「弱化」某一方的人格利益的保護,那就只能意味著公眾人物的對方承擔較輕責任而不需要履行較高注意義務。判決書里有沒有對這種自相矛盾作出任何說明呢?沒有。
五、我國法官無權「造法」
我國實行成文法制度,立法權按照憲法規定由特定國家機關行使並且有嚴格程序,司法機關和法官不擁有立法權。我國法官判案必須嚴格遵照現行有效法律規則,不能仿效普通法系實行「法官造法」( judge made law)。學術觀點不能直接作為法律淵源。
「公眾人物」人格權益「克減」論,既沒有理論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法官將「克減」論寫進判決書,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法官作為個人,可以寫文章論證「克減」論,同包括本文作者在內的反對「克減」論的學者論辯,這同樣屬於受到法律保護的公共議題。但是法官無權利用國家授予的審判權,將於法無據的、在學界存在很大爭議的個人學術觀點寫到判決書里作為判決的一項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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