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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土地承包問題現狀

202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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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權益方面,農民工和其他的農民沒有太多區別,然後出現了一系列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的現在,主要為以下幾個原因:
一是土地拋荒被村民占用引發糾紛。近二十年來,由於單純的靠土地已經不能滿足農民的生活需要,許多農民遠離家鄉,遠離土地外出打工,許多農田變成無人照料的荒地。人走了,地還在,同時還在的還有國家的稅費任務。於是各個村委會開始將拋荒的土地分給還留在村裡的人員耕作。當這些外出務工的人回到自己的家鄉時,發現自己的土地被人侵占了,於是就引發了土地糾紛。
二是土地流轉的程序不規範引發糾紛。許多農民外出務工後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其他人,但他們之間的流轉大多以口頭的方式,幾乎沒有簽訂書面協議的。同時他們之間的這種流轉大多只互相知道,村委會等組織並不知情。wWW.Eeelw.com因為不規範的土地流轉,當外出務工人員重新需要土地時,轉包期限成了引發土地糾紛的重要因素。
三是延包時未得到土地引發糾紛[[[4] 李培林主編,《農民工—中國進城農民工的社會經濟分析》,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第192 頁。]]。過去農民種田壓力大,負擔重,收益低,許多農民沒有辦法只能舉家外出打工,他們的土地變成了荒地。恰逢農村土地二輪延包,這些人沒有參加延包,於是他們失去了土地。
四是征地補償引發糾紛。主要表現在對國家的土地徵用補償標準過低不滿意,征地補償資金分配不合理等引發的土地糾紛。許多地方因為修建高速公路或者建造工業園區等原因徵用農民土地,但補償的標準實在太低,農民土地被徵用後,當地政府並沒有出台相關政策來保證農民的後續生活,於是當這些農民工返鄉之後就會發現他們的土地沒有了,他們成了失地一族。
五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被侵犯引發的糾紛。在農民工外出務工期間,村委會等組織不經過承租人的同樣,私自將承包地收迴轉而重新分包給其他的村民。當農民工返鄉時發現土地已經承租給別人了,於是引發了土地糾紛。
六是違法徵收和強迫流轉等現象引發土地糾紛。隨著國家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農村也開始了產業結構調整。許多地方借鑑其他國家的經驗發展規模化農業,於是就引發了一系列的違法徵收的行為。同時,雖然農民是土地流轉的主體,但村委會等組織並沒有尊重農民的意願,將農民的土地強制流轉給公司、企業,現在損害了外出務工人員的權益,也不斷引發土地糾紛。
七是其他原因引發土地糾紛。比如農民工常年在外,由於政策等因素已經自行的銷戶了,當他們回到家鄉時發現自己沒有了土地,於是重新想要要回土地,引發了糾紛。還有部分村民全家戶口已經遷移到城市了,他們當初離開時已經放棄了土地,卻依舊回來要土地從而導致土地糾紛。
以上情況綜合起來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主動放棄和被動放棄。但無論是那種情況,不管是農民工自己主觀認識方面出現一定的誤差還是種種違反農民工的意願的侵權行為,都對農民工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
農民工土地承包糾紛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土地徵收制度的濫用的農民工土地承包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農村的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村組織是這一集體的代言人。他們一方面代表集體和農民簽訂承包經營合同,一方面代表集體行使著管理職能。但是,當土地徵收出現時,村委會這一兼具管理和服務只能的集體組織不能很好的發揮其作用。農民雖然是土地的使用者,但他們不是土地的所有者,集體才是所有者。於是如果集體不能很好地和徵用機關進行談判,那麼農民的利益將會得到很大的損害。[[[5] 陳小君著,《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調查解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292頁。]]作為農民種比較特殊的農民工來說可能受到的損失更大,他們遠遠離開自己的土地,不能及時了解自己的土地被徵收等情況。而村委會等集體組織甚至存在隱瞞消息等行為,於是當他們回到家鄉時就會發現,自己的土地莫名其妙的被徵收了。土地沒了,他們要找回自己失去的土地權益,於是糾紛就不斷發生了。
(二)農村政策的調整是農民工土地承包糾紛產生的直接原因。在過去,農業負擔比較重,種田收益比較低,單純靠種田不能滿足農民的生活需要,因此,農民對土地的積極性太低。隨著國家農村政策的調整,農村稅費制改革,同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來扶持農業發展,增加農民的種田補貼。農民不再和過去一樣把土地當做負擔,越來越多農民開始關注土地,將土地這一財富牢牢抓在手裡。尤其是外出務工的農民工,他們日漸明白土地的價值,開始要回自己的土地,從而導致土地承包的問題充分暴露,而土地糾紛也隨之不斷發生。
(三)村委會等組織的失當行為也是引發農民工土地糾紛的重要原因。首先有的地方並沒有真正將土地延包政策落實到位,國家要求集體和承包人應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同時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因為村組織的不規範,導致土地流轉存在諸多漏洞。其次是一些村組織違背村民願意,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將農民的土地流轉給公司、企業。或者片面的發展規模化農業,強征農民土地,對於農民的利益是一種嚴重的損害,最後有些地方村組織不遵守法律規定,在土地承包期間,私自違法收回承包的土地,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和經營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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