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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爭端解決中善意原則的功能

202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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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原則在WTO爭端解決過程中具有下面三種功能:[11]1.善意原則具體化的功用,即使得衡量標準更加客觀。例如,在DSU中規定了專家組具有獲得信息的權利,要求在處理案件時專家組要求成員方提交證據等時,成員方具有履行與專家組合作的義務;2.善意原則的解釋功能。運用善意解釋可以理清規則,填補法律空缺,發揮司法造法的功能,解決爭議。3.善意原則的矯正或限制功用。這種功用主要體現在通過運用一定正當步驟,以達到明令禁止WTO成員濫用程序性權利的效果。例如根據善意原則的相關規定,一定程度上限制濫用撤訴權。善意原則在《有關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有比較詳實的解釋,在WTO上訴機構一系列代表性意義的案例中得以體現。同時也在上訴機構和專家組複審過程中確立了公正原則、快速有效原則和正當程序原則。
(一)具體化功能
在上文中曾提過,善意要求各成員方在處理國際事務過程中,履行義務和行使其條約權利要誠信且合理,把善意放在總要求上,時刻貫穿於實踐中那麼這個合理限度的義務如何落實到成員方的具體法律義務中呢?
在加拿大飛機補貼案中,上訴機構針對加拿大拒絕向專家組提供相關信息的做法予以批評,它強調了DSU上述條款體現的“善意原則”的法律性質,給予善意義務以“give teeth”,並提出違反這項義務的法律後果。在本案中,加拿大認為本案申訴方巴西未能提供其違反《補貼與反補貼協定》的證據,同時,由於巴西要求的信息是屬於商業機密,因此根據DSU第13條第1款的規定,加拿大拒絕提供本案的材料或信息。但巴西認為依據DSU第3條第10款規定,被訴方負有提供信息的強制性義務,而且《有關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13條規定了爭端雙方或者一方應當向專家組提供相關的信息和材料的義務。所以,巴西否定加拿大的抗辯理由。針對這一爭論,WTO上訴機構將第13.1條和第3.10條結合起來分析,最終認定,加拿大有向專家組提交與案件有相關信息的原則性義務。加拿大拒絕與專家組合作提供案件相關材料和信息,針對此做法,上訴機構認為:“DSU第3.10條規定的善意解決爭端的成員方義務,這要求,爭端成員方無法律上的向專家組提供信息的強制義務,確有這個原則性的義務,否則阻礙了包含DSU在內的、爭議雙方用以討價還價的該體制或程序規定的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成員方基本權利。”加拿大飛機補貼案確立了善意原則包含於專家組合作的義務,能夠有效快速地解決爭議。
(二)解釋功能
WTO上訴機構在“美國汽油案”中公開挑明《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31條就是DSU第3.2條所指的“條約解釋的國際公法習慣規則”後,WT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就在其司法實踐中開始把《公約》的解釋通則作為一項重要手段運用到具體案件的審理當中。
對於善意在WTO協定的解釋,“美國汽油案”的上訴機構確立了兩個原則。其一,WTO協定解釋中的有效性原則被其確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解釋通則’暗喻了這樣一層言下之意,條約中全部條款通過解釋必須得到效力和意義的賦予。其二,除確立有效解釋外,該上訴機構又對GATT第20條序言的解釋確立了“合理性”的法律要求—防止權力濫用,更加暗示著在WTO協定解釋中善意發揮著不可磨滅的作用。在“日本酒稅案”上訴機構就在美國汽油案的基礎上公開聲明:它支持《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解釋通則’所確立的“文字優先”解釋原則,認為該通則第31、32條形成的解釋方法的等級關係也應被WTO所遵循,條約解釋中善意原則所要求的“有效性原則”也被重點提出。在印度專利案中上訴機構在案件涉及的協定條款解釋中直接運用了善意解釋的原則。這個案件的專家組認為:所謂的“競爭條件”構成了GATT/WTO特有的“保護合理預期”原則的基礎,它同時指出指出:“過去專家組報告所發展的解釋標準……特別地體現了源於多邊貿易協定的競爭條件保護原則,”同時它強調:協定規定中,智慧財產權對合法預期的保護是善意解釋要求的“起源”之一。上訴機構在使用這個原則時,仍然保持著謹慎的態度,贊同文字解釋的方法,但善意也有一個合理地客觀標準,法官的自由心證也能使法律法規具有生機,司法實踐活動會更豐富。處理案件需要主客觀的結合,更能符合實際。條約實際用語的通常含義在以下狀況中將被採用,即條約的實際用語和當事方締約時的主觀意圖不一致的狀況。通過大量案件的實踐,這種做法和理解早已得到確認。如在美國蝦案中對“易竭自然資源”的解釋,對多個保障措施案中對“未預見的發展”的解釋。
雖然WTO爭端機制對某些問題採取含糊的處理方式,避免各方利益的爭議,沒有作出解釋,但是善意解釋也起到了填補法律上的空白的作用。派內森教授曾對善意解釋給予極大的評價善意:意思可轉述為,填補國際法產生的空白,可以通過廣泛運用善意解釋的方式來實現。這個做法將減少WTO體制和規則可能發生反覆的立法變化和條件的暴露面。快速變化的WTO法將通過習慣和一般法律規則的長期環境得到補充。從而正像馬拉喀什協定序言所描述的那樣,多邊貿易體制變得持久和融合。在條約解釋中既有法律規則的具體要求,控制在合理標準的範圍內,又發揮著指導條約解釋全部過程的原則作用。它不但規制著司法者解釋條約的方法和邏輯,同時還為其提供了發揮“司法造法”功能的舞台和空間。
(三)限制功能
WTO爭端解決機構是為了解決國際貿易中爭端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協定。在2000年美國對於本國企業出口商品實行稅收減免的FSC法案中,WWW.EEelw.com上訴機構公開指責美國違反善意原則濫用訴訟程序和技巧的做法,並把正當程序的概念引入WTO程序規則中。還有在1992年GATT美國水泥案中,該案的專家組報告暗示了GATT締約方應以善意進行磋商的法律義務。WTO爭端解決程序原則是公平、快速和有效的爭端處理原則,在WTO爭端解決中,要按照程序的正當性進行高質量的處理。
在美國FSC案中,一審時,美國提出了歐盟依據《補貼與反補貼協定》第3條提出的申訴應當被駁回,專家組否定了美國的這一訴求。在二審階段,上訴機構覺得美國獲得過提出此項反對的大量機會,但它卻在一年裡保持沉默,因此不必就歐盟依據協議第4.2條提出的磋商請求的一致性問題作出裁決,因為美國已就歐盟提出的磋商請求參與了磋商,而且在DSU討論歐盟成立專家組的申請過程中,美國也從未提出過反對,它第一次提出的反對時間是在申請專家組初裁階段,那麼上訴機構就可以認為:美國的這一行為就是在運用WTO中DSU所禁止的“訴訟技巧”,從而構成了對第3.10條善意義務的違反。由善意原則派生出的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善意原則的具體要求或者是實施方式之一,但它是以國家擁有條約或習慣法上的權利為前提的,各國不得濫用此項權利,不然就是違反其所應承擔義務和侵犯其他國家的權利。在美國海龜案中,上訴機構指出:“禁止權利濫用是善意一般法律原則的適用方式。”還有,2001年美國棉線案上訴機構也運用了禁止權利濫用這一善意原則的具體實施方式來闡述其觀點。還有,在美國《1998年綜合撥款法》第211條爭端案中,專家組就認為TR地址S協議第7條闡述了善意原則,人盡皆知的禁止濫用權利原則就是該原則的適用情形之一。歐盟在1998年荷爾蒙案件中根據《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ASPS中的善意原則所作出的風險評估。ASPS直接指出各成員採取的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健康的措施,不得對成員採取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變相限制國際貿易。這明顯是“善意”原則所要求的防止濫用權利的標準表達方式,勢必要對成員方利用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採取貿易限制措施和程序產生約束效果。必要措施的先決條件就是要進行風險評估,要遵從善意原則。
法律最為根本的宗旨就是公平,在WTO爭端解決程序過程中,上訴機構專家組注重公平。禁止反言就是一個體現公平的表達,在爭端解決程序中,特別是證據規則過程中,爭議雙方不能言而無信,不能出爾反爾。國際法院經常引用的“禁止反言”的兩個國際法院案例是“西班牙國王仲裁裁決案”和泰國“寺廟案”。在WTO司法實踐中,WT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審理WTO案例時也出現了運用禁止反言的情況,如“歐盟—糖補貼案”、“美國—外國銷售公司案”、在“阿根廷對巴西禽類產品最終反傾銷稅案”中,上訴機構就多次運用“禁止反言”原則。歐盟糖補貼案的專家組引用了禁止反言原則來闡述觀點並且反駁歐盟的論斷,但本案的當事人歐盟卻在上訴中認為,專家組“錯誤理解和引用了禁止反言原則”。禁止反言的運用體現了WTO爭端解決機構一向謹慎的態度,雖然不是很多實踐,但是禁止反言符合了程序法中的證據規則。
WTO爭端解決機構在一系列的實踐中,如2001年美國羊肉案、2002年歐盟沙丁魚案的有條件撤回、2003年美國伯德法案等案件中又多次強調了善意原則,針對某些成員方濫用程序權利以實施訴訟技巧、拖延訴訟進程的做法予以否定,在一定程度上創製了WTO正當程序的法律標準。專家組上訴機構在解決爭議時兩審終審、複審標準,正確運用善意原則,防止濫用權利,駁回起訴,通知的有條件撤回,矯正限制權利的行使,為爭議雙方公平快速有效地解決爭議,以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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