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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借條卻不借錢是詐騙嗎?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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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收了借條卻不借錢不是詐騙。借錢的時候沒有打借條現在對方不計劃還錢了的話也不屬於詐騙,這屬於債務糾紛,是一般的民事糾紛,詐騙必須是對方當初用一些不正當的手段騙自己的錢,而對於借錢不還的行為,債權人只能通過民事法院要債。
一、收了借條卻不借錢是詐騙嗎?
打了借條沒有給錢不算詐騙,詐騙罪在我們國家主要指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的事實,欺騙數額較大的財產的行為,如果打借條沒有給錢的話,並不屬於這樣的一種詐騙的情況。
二、詐騙的構成要件
欠款不還,有借條通常不隸屬詐騙。詐騙罪是指以違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掩瞞真相的方法,欺騙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做法。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二)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2、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3、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4、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在當代的社會,詐騙罪和民間借貸糾紛往往是聯繫在一起的,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關於借款的事實已經達成了協議,並且打下了借條,但是沒有給錢,這個時候就證明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但是不能夠因此而認定為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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