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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責任是否可以解除問題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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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保證,擔保,擔保人,責任,保證人 擔保責任是否可以解除問題 有一欠據,如下: 欠據2007年11月21日 人民幣:壹萬元整 上系款:暫借(每月200元利息) 2007年11月21日—2009年11月21日截止。 暫借人:**** 擔保人:**** 請問此欠據擔保人責任到2009年12月1日是否有效,
債權人,保證,擔保,擔保人,責任,保證人 擔保責任是否可以解除問題
  有一欠據,如下:
  欠據2007年11月21日
  人民幣:壹萬元整
  上系款:暫借(每月200元利息)
  2007年11月21日—2009年11月21日截止。
  暫借人:****
  擔保人:****
  請問此欠據擔保人責任到2009年12月1日是否有效,債權人沒有找擔保人向債務人所要欠款,擔保責任是否可以解除。
  律師回復解答:
  你好,該欠據所載的擔保責任為一般擔保,債權人未在擔保期屆滿後6個月內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的責任,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可以免除。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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