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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損害糾紛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問題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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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關於醫療損害糾紛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已有明確規定,由醫療行為引起的不當人身損害賠償應該適用之;但由於醫患關係的特殊性,這些規定存在著不能有效保護患者(醫患關係中的弱者)利益和在審判實踐中難以操作和準確把握的問題。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在審判實踐中對於由醫療行為引起的不合理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如果完全適用上述規定,顯然不利於對作為弱者的患者利益的保護。
  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中,往往從有利於患者的角度出發,儘量不用「應當知道」的推定性語言來推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而以患者實際確定自己受到的人身損害與醫療行為的因果關係時間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並且主張由醫院承擔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舉證責任。這樣,對醫療機構來說似乎不夠公平和合理。這類醫療損害糾紛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根據民事立法「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精神和司法「保護弱勢群體」的理念,結合《民法通則》及其《意見》等的相關規定以及醫療糾紛的特殊性,公平合理地予以確定。
  所以,在確定醫療損害糾紛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一方面應該從損害後果(可表現為後遺症、感染其它症狀或疾病等)症狀固定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確定症狀固定的證據包括成熟的醫學理論、醫學規則、醫生證明、病歷、診療檢驗單等;另一方面,還應當合理考慮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事由。如果有足夠的事實和理由確信患者在某一特定時間「應當知道」其身體所遭受的損害與醫療行為有因果關係時,應當以這一特定時間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二、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適用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三、債務糾紛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通過閱讀上文,相信您對醫療損害糾紛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問題的相關知識已經很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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