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和仲裁確認解除合同的情況
司法和仲裁確認解除合同的情況達致如下:
1.出現了法律上、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費用過高等原因
出現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合同本身並非完全不能履行,在許多情形下,合同是可以履行的,但不過因為一方的原因,導致合同履行艱難,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
2.因上述原因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出現履行艱難和履行在經濟上不合理之後,使一方當事人的訂約目的無法實現。
3.非違約方拒絕違約方解除合同的請求
一方繼續履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而非違約方因為各種原因拒絕解除合同。
4.不屬於情勢變更的情形
如果符合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直接適用情勢變更規則即可解決相關問題。
二、解除合同的條件
解除合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解除以有效合同為標的
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無效的是自始無效,無需解除,因此合同無效談不上合同的解除。
2.必須具備解除的條件
合同一經成立並有效,便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如果隨意解除將不利於交易市場的穩定性。
3.原則上必須有解除行為
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行為,當事人是解除行為的主體。
三、合同解除後產生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占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3.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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