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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協議(個人版)

2023年11月08日 - txt下載

借款協議(個人版)


合同編號:
出借人: ,身份證號碼: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借款人因 需要,向出借人借款,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借款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額
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資金人民幣 萬元(大寫: 萬
元)。
二、借款期限及用途
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借款實際發放日與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實際發放日為準,借款期限隨之順延。
2、借款指定用於 ,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為 %。
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採用以下 方式歸還:
2.1、本金到期一次性歸還,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利隨本清。每月
利息 元。如涉及到按日計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付息日
為每月的 日, 還本日為借款到期日。
2.2、等額本息還款法:即借款期限內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償還借款
本息。每月還款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金額: 元),還款日為
每月 日。
3、借款人應當將借款本金和利息等通過轉賬方式支付到出借人名下的銀行賬戶,賬戶信息如下:
開戶名:
賬號:
開戶行:
四、借款的發放
借款人符合出借人要求的借款發放條件並辦妥相應借款及擔保手續後,出借人在 個工作日內放款。雙方一致同意,出借人將借款通過轉賬方式匯入借款人以下賬戶,轉賬一旦成功,即視為借款已被借款人提取和使用。
開戶名:
賬號:
開戶行:
五、借款人債務範圍及清償順序
5.1、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借款及所涉債務系指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所花費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評估費、鑑定費、拍賣費、保全費、訴訟或仲裁費、送達費、執行費、保管費、過戶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5.2出借人依本合同和相應擔保合同所獲得的用以清償債務的款項,原則上按照先清償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再清償違約金、賠償金,之後清償利息,最後清償本金的順序進行清償。
六、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6.1借款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
6.2借款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出借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隱瞞可能影響其還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七、出借人的權利和義務
7.1、出借人有權對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況、經營情況和財務資金狀況、負債和對外擔保、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住所、個人財產等信息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借款人應給予配合併按時如實提供出借人要求的有關資料和報告相關信息。
7.2、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出借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7.3、對借款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監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惡意逃廢債務或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時,出借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並有權在新聞媒體上公告催收,出借人作出的通報和公告行為視為向借款人主張權利。
八、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8.1、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將本合同項下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所有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鑑定費、評估費、登記費、保險費等。
8.2、借款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幣種償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並支付利息。
8.3、借款人在出現和可能出現影響其還款能力的行為或事件時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出借人。
8.4、本合同項下的擔保(如有)發生不利於出借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按出借人的要求及時提供出借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九、提前還款
借款人要求提前還款的,應提前向出借人提出申請,經出借人同意後,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協議,載明雙方權利與義務。未經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還款。
十、擔保方式
為保證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償,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等),具體擔保事宜以相應的擔保合同為準。
十一、違約責任
11.1、借款人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或承諾與保證的均構成違約,出借人有權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交付的借款,單方面宣布合同項下已發放的借款提前到期並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到期借款本金並結清利息,並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的違約金。
11.2借款人逾期還款的,借款人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清償本息的【 】%/日按日計收逾期違約金,直至清償完畢之日。
11.3借款人未按時足額還款的,應當承擔出借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所有費用,該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和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出借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十三、通知與送達
13.1、雙方的聯繫信息如下:
聯繫人信息出借人借款人
聯繫人姓名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電子郵箱
13.2、雙關於送達的特別約定:
13.2.3、本合同第二十六條中雙方預留的聯繫地址系雙方送達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及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
13.2.4、本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的適用範圍包括非訴階段和爭議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後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過郵寄或其他方式向雙方預留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
13.2.5、任何一方的送達地址變更的,應在變更當日書面通知對方。
13.2.6、因一方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後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對方和法院或仲裁機構(若爭議已經入司法程序解決)、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相關文件或法律文書未能被該方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13.2.7、雙方一致同意採用傳真、電子郵箱、移動通訊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送達,產生上述地址送達的同樣法律效果。採用傳真、電子郵箱、移動通訊等方式送達的,發送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13.2.8、本條約定的送達條款屬於本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有效送達地址的確認和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不影響本條的效力,雙方均須依合同約定承擔有效送達的法律後果。任何一方變更其聯繫方式或地址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仍有權將變更前的聯繫方式視為有效。
十四、合同生效
14.1、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名或蓋章後成立,自出借人支付出借款項之日起生效。
14.2、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雙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餘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
14.3、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人執兩份、借款人執一份。
出借人(簽字或蓋章) 借款人(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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