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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2023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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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單位不一定需要支付補償金,如果是單位不願意簽署,那麼職員通常可以獲得經濟補償。但是對於職員不願意簽署的情形,需要區別對待。如果是因為單位降低了原來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職員不願意續簽的,職員也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單位不一定需要支付補償金,具體可以結合以下規定判斷自己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職員不續簽勞動合同,一定不能獲得經濟補償嗎?
1、職員不續簽勞動合同,不一定不能獲得經濟補償。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2、職員不續簽勞動合同,不可以領取失業金。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如下: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到期之後,不管是職員、還是單位都可以選擇不續簽。若是單位選擇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那麼對於特定的職員來說,可以向單位提出希望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請求。若是提出的此請求沒有被受理,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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