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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法律風險有哪些

2023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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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法律風險
1、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我國的民事法律體系中是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重要的體現便是善意取得制度。同樣,在隱名股東出資的風險中,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為隱名股東面臨的重大風險之一。實踐中,隱名股東出於各種原因,如身份不便、不願透露財產等通過與顯名股東簽訂代持股協議的方式成為隱名股東,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關係實質而言為合同關係,合同關係僅僅制約合同雙方,對第三方並無拘束力。如果發生顯名股東未經隱名股東轉讓出資的情況,倘若第三人被認定為善意第三人,那麼面對損失,隱名股東除追究顯名股東的違約責任之外,別無他法,縱然我們都知道,股東身份所帶來的利益在某些情況下並非僅為財產性收益。
2、無法避免承擔出資的連帶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因未達到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係,則如同合夥關係,企業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此種情況下,隱名股東欲隱藏起身份信息的願望並未達到,反倒承擔了最大的風險,此點尤其值得隱名股東注意。
3、無法向公司主張利益的風險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雖然在原則上肯定了股東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僅僅是為不輕易否定合同效力的原則下的肯定。投資權益不等同於股東權益,隱名股東主張權益所指向的對象僅為基於合同關係的顯名股東而非公司。如果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發生糾紛,此類糾紛占隱名股東糾紛的大多數,隱名股東想要公司承認其股東地位則必須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這基本上等同於新股東入股公司,可見隱名股東想要「顯名」,阻礙重重。
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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