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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質押合同條款必須提及主合同嗎

2023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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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在面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時候,我們就需要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您的合法權益正在遭受侵害,那麼可以通過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希望能夠對您遇到關於民法典中質押合同條款必須提及主合同嗎,可轉讓的權利如何辦理質押的問題帶來幫助。
一、民法典中質押合同條款必須提及主合同嗎
質押合同的條款並沒有規定一定要提及主合同,但應該載明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等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質押合同】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二、可轉讓的權利如何辦理質押
1、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
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3、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4、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5、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質押合同要載明的內容包括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等,所以並不一定要提及主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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